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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园街道干部受贿4.5万元 帮人取得大排档承包权

2015-02-06 09:06:39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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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2月6日讯 林某在晋安区象园街道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4.5万元。事后,虽然他积极退赃,但大错已酿成。日前,晋安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林某在担任晋安区象园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期间,利用其分管城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象园街道城管中队协管员李某某以其母亲的名义,于2011年5月与象园街道城管办签订两份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象园街道辖区内的南湖早市和桂园小商品市场由李某某母亲承包经营,实际经营者为李某某。

李某某为表示感谢,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每月贿送林某好处费1000元,合计1.8万元。

案发后,林某于2014年退出了这部分赃款。

另外,林某还利用其分管城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张某某所在的保洁公司取得象园街道辖区内的长福路大排档的承包权。自2011年4月起至2011年12月止,林某每月收取张某某(已起诉)贿送的好处费3000元,合计2.7万元。

2012年1月,林某听闻晋安区纪委调查晋安区执法局及某保洁公司的相关违纪、违法情况,因担心受牵连而向张某某退还了上述2.7万元赃款。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达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且已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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