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闽侯首例污染入刑案:废液直排河中 工厂老板获刑

2015-02-06 08:42:30 曾会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2月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会文) 未安装环保排污设施,直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液排入工厂旁边的河流,铬排放超标4.87倍。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工厂老板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这是闽侯县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件。

去年5月4日,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闽侯县南屿镇六十份村一电镀厂进行调查,发现厂内设有11个电镀槽,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一根埋入河沙内的PVC管,排入乌龙江与大樟溪交汇处的一条支流。

执法人员当场在电镀车间外PVC管凿开处进行采样,并将采集的水样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其中总铬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4.87倍,对环境造成污染。超过3倍便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可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接到环保部门的报案后,闽侯县警方进行调查核实,随后将电镀厂的老板叶某抓获。

2014年6月25日,叶某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去年10月22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至5月4日期间,叶某在闽侯县某村开设工厂,从事工艺品加工生产,其工厂未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安装环保排污设施,直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液通过其埋设的PVC管排入工厂旁边的乌龙江与大樟溪交汇处的一条支流。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叶某电镀厂铬排放5.87mg/L,超过标准4.87倍。

法院认为,叶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