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吕英等辞去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5年1月9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年龄原因,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吕英、吴三八、高起平辞去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吕英辞去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高起平辞去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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