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岁末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要还

2015-01-06 10:39:40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福州新闻网1月6日讯 时值年终岁末,借钱的和讨债的纠纷都大量增加。福建省高院日前通报了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精心挑选的我省各级法院近期宣判的一批典型案例,友情提醒市民注意借贷风险。

据介绍,近些年,受民间资金较为充裕,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大,投资渠道、担保公司介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新收案件数年均增长20%以上。

与此同时,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利息也趋向高利贷化。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

案件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当前,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占相当比例。

【案例一】

仅凭转账凭证不能作借款依据

原告刘某凡起诉称,2009年1月15日,被告陈某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刘某凡于当日向对方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后刘某凡要求陈某赐履行还款义务,遭到拒绝。为此,他诉诸法律,要求对方还款。

诉讼中,刘某凡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被告陈某赐辩称,他与刘某凡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刘某凡在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系被告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转账的10万元是他代收公司销售代理费后返还给被告公司的款项。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刘某凡仅以2009年1月15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为据,主张原、被告间借款关系依据不足,遂驳回其诉请。

【案例二】

持假借条虚假诉讼最终被处罚款

2009年12月12日,原告林某明因与被告詹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林某明持两张借条,主张詹某萍分两期向其借款80万元。其中,2006年12月27日借款20万元,2007年2月18日借款60万元。他还称,这两张借条形成的时间均为借条上的落款时间。

被告詹某萍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为此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收到其支付的借款利息9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詹某萍的债权人阮某妹、陈某玉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们认为,这两张借条都是假的,并申请对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年份鉴定。

城厢区法院委托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持有的两张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年份鉴定。鉴定意见为:詹某萍出具的两张借条上的笔迹是同一时间所写,其形成时间与借条标称的时间不符。

经质证,原告林某明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并承认这两张借条是为了参与对詹某萍的债权分配而制作的。他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丽萍的起诉,并表示愿意承担鉴定费1.3万元。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说法与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因而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虚假的。虽然原告在对该份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后当庭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但因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他提供虚假借条起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准予其撤诉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明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詹某萍对原告林某明提供的虚假借条,当庭表示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也属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该院为此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原被告各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三】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也要还

施某林与陈某梅于2002年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2月4日,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月20日,施某林向陈某梅出具一张欠条,上面写明向对方借款2万元。

2013年10月,施某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泉州市泉港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陈某梅则主张施某林欠其个人债务2万元,要求返还。施某林对欠条和借款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款系用于购置轿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不应另行由其偿还该借款。

泉州市泉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林向陈某梅借款并出具欠条的行为,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应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院遂在判决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判令施某林偿还陈某梅借款2万元。

【案例四】

借条金额漏“万”字仍需偿还15万元

2011年2月底,邱某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某城借款15万元。刘某城分两次将15万元付给对方。

2011年3月16日,邱某华补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刘某城借人民币壹拾伍元正,利率2%(每月叁仟元正),借期壹年,借款人邱某华,2011年3月16日”。

邱某华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刘某城于2013年9月起诉至永安市法院,要求邱某华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证据。

邱某华辩称,该借条不真实。2011年3月16日,他到刘某城办公室泡茶闲聊时,曾向刘某城请教如何书写借据,自己按照刘某城的口述内容随手练习书写了几张借条后,随意丢弃到垃圾桶。未曾想到,刘某城将借条从垃圾桶捡起作为起诉依据。此外,即便借条是真实的,借条上书写的金额是人民币“壹拾伍元”,也只能证明其向刘庆城借款15元,而非15万元。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分析判断,该份借条可认定系邱某华书写时存在笔误,对本案15万元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而被告邱某华的辩解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判令邱某华应偿还刘某城15万元借款及相应本息。

【案例五】

保证期内未讨债保证人可以免责

被告闫某利于2010年10月11日向原告林某华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1.2%,6个月内还清。同时,林光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了字。

借款后,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林某华告上法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对保证人林光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林光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保证期间,被告林光的保证责任期间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但原告未在此法定期间要求林光承担保证责任,林光的担保责任免除。该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林光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诉请。

【法官提示】

借钱给别人时要注意四个问题

首先,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虑、考查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问清、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将失去“债权”保护,而且还要面临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要订立书面协议,并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没有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出借人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另外,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但是,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回收,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则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最后,发生逾期还款或付息情况时要及时催讨。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我国法律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由此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