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两年内付清租金 福州红星·点金财富中心被指“以租代售”

2014-12-24 08:34:54 周锡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红星点金财富中心楼盘

东南网12月2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周锡银/文 张超晖/图)

关注理由 福州仓山区浦上大道与闽江大道交汇处的红星·点金财富中心,被指“以租代售”。昨日,“租客”黄先生致电95060称,红星·点金财富中心的开发商,通过提前收取“意向金”、签订长达36年6个月租期的租赁合同、要求两年内付清所有“租金”等方式,变相出售没有产权证的房子。

记者在黄先生的“预约租赁协议”中,确实看到了“意向金”等内容,租金的支付方式和租期,也与黄先生所说相符。对此,开发商表示,他们是整体产权,没有预售许可证,因此只租不售。至于“意向金”等内容,要让公司律师解释。

租客:每个名额要交2万元“意向金”

昨日,福州市民黄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11月22日,他来到红星·点金财富中心的“售楼部”,当时,置业顾问告诉他,项目明天就“开盘”,但要提前购买名额,才能参加“开盘”的活动,每个名额要收2万元意向金。黄先生当场就交了4万元,买了两个名额。

第二天,黄先生来到“开盘”现场,订下红星·点金财富中心1号楼18层的一套40多平方米的单元房,总金额56万多元,并签订了一份“预约租赁协议”。之后,黄先生又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产租赁合同》。

黄先生说,他当时并不知道,签订20年以上租期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只知道没有产权证,只能先租,所以就签了36年6个月租期的合同。”黄先生认为,虽然名义上是“租赁”,但开发商要求必须在两年之内付清全部款项,与出售没有任何区别,“这完全就是变相出售。”

两年内要求付清全款

昨日,海都记者查看了黄先生的银行账户,2013年11月22日的出账记录显示,当天上午9点多,黄先生确实向商户“红星国际”转账了4万元。

根据“预约租赁协议”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产租赁合同》时,黄先生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总额计564808元。黄先生说,履约保证金就是所有租金。记者了解到,协议中的“甲方”,是红星·点金财富中心的实际开发商——福州华群投资有限公司。

在协议“履约保证金”一栏,记者看到如下表述:“履约保证金=优惠前总额-VIP入会优惠-优惠券优惠-签订预约租赁协议优惠-签订《商业房产租赁合同》优惠。”此外,还有一句补充:“当日意向金转预约金肆万,余款陆万元整于2013年11月27日前交齐。”

黄先生说,根据《商品房产租赁合同》,2013年12月3日,他又向开发商支付了20多万元,加上之前4万元意向金,共占总房款的约50%。后来,黄先生了解到,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于是,2014年7月31日,黄先生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30%履约保证金。而且,黄先生还表示,2015年11月最后20%的款项,他也不会再交了。“如果能将租期降到20年,我可以接受。”黄先生说。

记者从《商品房产租赁合同》中看到,租赁期是从2015年12月31日起满20年,继续租赁期限是从2036年1月起,至2052年6月1日。

开发商:是整体产权,未对外出售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红星·点金财富中心招商中心现场,记者以客户的身份咨询置业顾问,置业顾问表示,项目共有1号楼和3号楼,1号楼已被订得差不多了。在被问及是否出售时,置业顾问说,他们是“大产权”,没有预售许可证,因此不是出售,而是出租,跟客户签的都是租赁协议。

随后,记者采访了红星·点金财富中心销售经理周希芳。周希芳表示,他们是整体产权,不能分割出售,因此没有预售许可证,他们也从未对外公开出售,一开始都是以租赁的形式对外招商。

但是,黄先生所交的“意向金”如何解释?红星·点金财富中心是否在2013年11月23日公开开盘?为何签订36年6个月租期的合同,并要求在一两年内付清?对于这些问题,周希芳说,需要等公司律师来回答。

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回复,于是,记者再次联系周希芳,她表示,具体情况要等到公司次日开会才知道。

律师:超出20年租期不受法律保护

福州中银律师事务所郑少芬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也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郑少芬还表示,36年6个月的租期中,后面16年6个月都是无效的。《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这就是说,超过20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届时,若开发商不守信用,可以将房屋收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