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假身份证结婚后消失 丈夫告民政局"求单身"
2014-12-23 06:52:12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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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离不成状告民政局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我女儿不可能与他离婚的,不然以后嫁人,不成了二婚了!”黄萍的父亲对江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认为此事与他女儿无关,希望江先生另想办法。 由于离婚诉讼的被告不明确,江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桂平市法院提出撤诉。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第十一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为受胁迫结婚的。但是,江先生的情形均不适用。 江先生回到福州,在征求律师意见后,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尴尬。他以马尾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审查义务,登记有瑕疵为由,将马尾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其与“黄萍”的婚姻登记。 马尾区民政局辩称,江先生与“黄萍”(假冒)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出具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民政局为之办理婚姻登记行为是合法的,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江先生与“黄萍”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责任应由江先生自行承担。 马尾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在办理江先生与“黄萍”结婚登记时,登记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民政局受技术条件所限,无法识别“黄萍”提交的身份证明的真伪,在颁证行为中没有过错。 “黄萍”冒用并伪造他人身份,致使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与客观事实不符,该结婚登记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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