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妻子用假身份证结婚后消失 丈夫告民政局"求单身"

2014-12-23 06:52:12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婚离不成状告民政局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我女儿不可能与他离婚的,不然以后嫁人,不成了二婚了!”黄萍的父亲对江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认为此事与他女儿无关,希望江先生另想办法。

由于离婚诉讼的被告不明确,江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桂平市法院提出撤诉。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第十一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为受胁迫结婚的。但是,江先生的情形均不适用。

江先生回到福州,在征求律师意见后,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尴尬。他以马尾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审查义务,登记有瑕疵为由,将马尾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其与“黄萍”的婚姻登记。

马尾区民政局辩称,江先生与“黄萍”(假冒)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出具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民政局为之办理婚姻登记行为是合法的,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江先生与“黄萍”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责任应由江先生自行承担。

马尾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在办理江先生与“黄萍”结婚登记时,登记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民政局受技术条件所限,无法识别“黄萍”提交的身份证明的真伪,在颁证行为中没有过错。

“黄萍”冒用并伪造他人身份,致使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与客观事实不符,该结婚登记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