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锤死续:凶手精神异常? 女童家人不认同
2014-12-18 08:45: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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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施建华 包华 实习生 叶诗涵) 福州闽侯荆溪镇关西村,一名男子疑患精神病,持铁锤攻击同村一名9岁女童头部,最终导致女童身亡(详见:闽侯一9岁女童上学路上遭46岁男子锤击身亡)。对于凶手患精神病的说法,受害者家属昨日仍然表示不能认同。律师表示,是否为精神病人须经鉴定,疏于监管而导致精神病人伤人的,家属或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昨日下午,女童父亲许先生接受采访时,仍然沉浸在失去爱女的悲痛中,并称昨日警方又来到家中做笔录。对于外界声称凶手许某患有精神病的说法,许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希望法律能够严惩凶手,还家属一个说法。”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昨日表示,刑法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类:一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中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蔡律师昨日表示:要根据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才能判定嫌疑人是否为精神病患者以及案发时其是否有控制行为能力。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需要承当刑事责任,但家属或者监护人疏于看管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近期并不鲜见。11月21日,媒体曾报道,厦门一精神病人开黑诊所和病人发生冲突后,持斧头将病人砍成重伤。福州神康医院精神科的高主任昨日表示,每年的春秋季节是精神病人发病的高峰期,而在冬季也不能忽略对精神病人的看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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