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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环保局官员当内鬼 查黑电镀厂扑空

2014-12-18 07:47:4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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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曹永康 甘圆方)

关注理由

近年来,福州仓山区成为黑电镀厂重灾区,虽然环保部门下大力气严查,但黑电镀厂屡屡死灰复燃,为此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本报也曾多次曝光。仓山黑电镀厂曾屡禁不绝,主要原因自然如部门所称“违法成本太低”。但近期,仓山区检察院的侦办工作显示,仓山区环保局出了内鬼,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获悉,福州仓山区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原中队长林某,收了黑电镀厂老板的好处费后,得知执法人员要回访检查,竟向企业老板通风报信,导致执法人员一度扑空。直至市民再度举报,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方才抓住现行,最终事情败露。近日,林某被福州仓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高污染废水直排两电镀厂被举报

男子林某40岁,中专文化。2013年6月,时任仓山区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的林某,在接到省环保厅交办件和市民举报后,对仓山区盖山镇尚保村的陈某电镀厂、黄某电镀厂这两家相邻的无证企业进行查处。

“电镀厂是严重污染企业,凭我多年的工作经验,不用检测就知道这两家无证企业重金属严重超标。”到案后,林某供称,电镀液里最少都含有锌,工艺要求高的,还有镀铬或镀镍。这两家电镀厂,就是既有镀锌也有镀铬。他说,不单如此,这两家无证电镀厂的废水都是没经过任何处理,就通过车间的暗井直排墙外水沟,这对环境有极大污染,是严查对象。

可是,检方介入后却了解到,林某不仅未按规定对两家电镀厂排放的污水取样送检,也未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收了四千好处费谎称电镀厂已拆

据陈某电镀厂老板陈某(另案处理)称,仓山区环保局现场查处当天,他不在厂里,同时被查的还有隔壁的黄某电镀厂。两家都没有办理相关审批。后来,仓山区环保局通知他和黄某去做笔录,因此他们认识了经办人林某,并留了他的电话号码。

而后,黄某电镀厂老板黄某(另案处理)向林某求情,要求宽限一段时间,让他把手上订单的尾货赶完,陈某也托人找林某说情要求宽延。林某竟然同意了,并收受黄某贿送的4000元好处费。

同年7月4日,林某欺瞒领导,反馈两家电镀厂6月25日已自行拆除设备。

听说上级要回访忙给黑工厂报信

7月16日,离林某反馈两家电镀厂自行拆除设备不到半个月,环保部门再度接到市民举报称,陈某电镀厂、黄某电镀厂仍在排污。次日,林某得知省厅等领导要下来对两家无证电镀厂进行回访,急忙打电话给两个厂的老板通风报信。

7月17日,省、市、区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看到,两家电镀厂的设备已全部拆除,电镀坑槽也已填平。

事后,执法人员觉得不对劲,又几番电话联系举报人。8月5日晚,举报人再度举报,两家电镀厂夜间仍在生产。当晚,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发现两电镀厂正在生产。

黄某电镀厂的老板黄某交代,此前,仓山区环保局让他停止生产后,他其实还在继续加工作业,设备也没有搬走,而是藏在厂边空地上,没人时就拿出来偷偷生产。

当事中队长曾多次收受其他黑厂贿赂

该案之后被移送仓山警方立案侦查。2013年9月至12月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陈某电镀厂、黄某电镀厂老板陈某、黄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案。2014年2月,林某被停止中队长职务。

林某还供称,2013年3月,他在巡查中曾发现温某、刘某等人在仓山区盖山镇吴山村租用村民厂房经营无证电镀厂。他未按规定予以处理,接受了温某的手下刘某代为送来的3000元。之后,他还数次收受温某贿送的钱款2.5万元,致温某、刘某等人非法经营的无证电镀厂继续生产经营,直至今年3月。

温某称,检察机关去年底查林某时,林某怕了,担心事情败露,曾把收受的2.5万元好处费通过转账,退还给他,试图蒙混过关。

检方称,林某作为负有环境保护监察职能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4人次;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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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高污染 原仓山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被公诉

福州新闻网12月18日讯 明知企业造成高污染,但身为环保执法人员的原仓山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林某却未依法抽样鉴定,也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是以罚代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继续纵容高污染企业生产。近日,仓山区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对林某提起了公诉。

经查,去年6月,时任仓山区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接到省环保厅交办件和群众举报,对仓山区盖山镇尚保村的陈强电镀厂、黄飞电镀厂2家无证企业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林某在明知上述2家电镀厂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徇私舞弊,接受2家企业经营者等人的说情及贿送的4000元人民币。

经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上述2家企业的经营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理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林某却未依法照办,并且也未按规定对电镀厂排放污水取样送检,甚至还为其通风报信,纵容他们继续生产,直至去年8月5日,上述2家电镀厂被省环保厅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才停止生产,随后被立案侦查。

此外,经调查了解发现,去年3月,林某在巡查中还发现另一隐藏在仓山区盖山镇吴山村的无证电镀厂,林某发现后依旧未按规定予以处理,却接受经营者的讲情并数次收受对方贿送的钱款合计人民币28000元,致使该无证电镀厂继续生产经营直至今年3月份。

仓山区检察院反渎局受理了该案,于去年12月组织力量展开调查,今年6月,林某被检方正式批准逮捕。

仓山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作为负有环境保护监察职能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另外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因此依法对其起诉。

(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通讯员 曹永康 甘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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