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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安全生产新规 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2014-11-20 09:29:38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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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1月20日讯 《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1月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11月14日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对2009年市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重要完善和补充。

作为市委市政府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明确规定,《规定》亮点多、力度大。昨天,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局长陈仁德对《规定》进行了解读。他说,《规定》具体细化了6项各级党委、13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强化党委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定和谐、党的执政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规定》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等党委担负的6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明确主要负责人

和班子成员责任

《规定》也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

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完善10项工作机制

《规定》对建立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或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各级政府安委会履行协调指导职责、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等10项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权重

注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的运用,在2009年市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范围;考核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并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创建、综治“平安建设”的考核权重。同时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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