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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公积金贷款新规 缴半年在本地购房可申请

2014-11-19 10:12:15 綦芬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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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1月19日讯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天公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通知》规定,职工按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五区七县(市)内购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根据申请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查房证明中记载的住房套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次数计算确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承办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并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能低于30%,其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能低于60%,其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或超过90%时,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时间实行放款轮候制度,并向社会公告。未实行贷款轮候制度的管理机构,应在贷款抵押登记出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或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办理过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5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福州晚报记者 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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