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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干部任用重要依据

2014-11-10 09:57:29 黄戎杰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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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1月10日讯 日前,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推动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办法》规定,将党委(党组)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作风建设监督责任,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查处、整改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责任追究上,《办法》提出,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地区或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措施不力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办法》明确,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绩效考评的评价内容,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廉政审查和所在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此前,中共福建省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意见、纪委监督责任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对党委(党组)实行责任追究的4类12种情形、对纪委(纪检组)实行责任追究的3类11种情形,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福州日报记者 黄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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