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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六旬依伯耳朵被炸伤住院 病历遭医生篡改

2014-11-09 07:43:41 刘清华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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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依伯诉闽清县第二医院,索原始病历和5万元赔偿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11月7日,刘寿铿诉闽清县第二医院(六都医院)医疗纠纷精神赔偿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刘寿铿称该院医生篡改病历导致警方没有立案追凶,要求医院提供原始病历,并赔偿他5万元精神损失费。

竹棚挖笋被炸伤耳朵

2013年2月9日下午,67岁的刘寿铿在闽清县坂东镇自家竹棚里挖笋时,身边突然响起鞭炮声,右耳受到强烈震荡。经报警调查,村民刘守镁承认鞭炮是他扔的,称当时与侄儿在自家门前放鞭炮,不小心将三枚大威力鞭炮扔进塑料竹棚里,也不知道竹棚里有人。

但是,刘寿铿认为刘守镁是近距离扔鞭炮,是故意的,要求追究其相关责任。之前的2012年,刘寿铿种植的竹子因被怀疑污染井水两次遭人砍掉共460株。虽然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出谁砍的竹子,但刘寿铿认为是刘守镁砍的,因与刘守镁有过节。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刘守镁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关系,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刘守镁罚款500元。

2月14日,刘寿铿因耳朵被炸伤疼痛,到六都医院治疗,方敏峰为主治医院。之后,刘寿铿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经过两次法院诉讼,闽清县公安局委托福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刘寿铿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病历无相关损伤及听力下降记载,检验时间距案发时间太久,伤情无法确定”。

接下来,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又进行鉴定,认定为轻伤二级。闽清县公安局以该鉴定存在瑕疵为由,对刘寿铿受伤害案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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