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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行政服务条例下月实施 明确一次性告知

2014-11-08 07:12:1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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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阙文龙) 昨日下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会议透露,《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由较大的市制定的就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性、制度化运行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福州市行政服务法制建设的空白。

《条例》指出,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享有以下权利:咨询行政服务的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对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还规定,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服务部门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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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行政服务中心明年春节前投用

东快讯(记者许才芳)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已经开工一年有余的福州市新的行政服务中心计划于2015年春节前投用。随着行政服务中心启用在即,《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由较大的市制定的就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性、制度化运行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福州市行政服务法制建设的空白。

据了解,福州在新一轮的简政放权中,全市仅保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73项,取消审批事项15项,下放行政事权66项,调整市级行政职权111项,成为目前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设区市。

据了解,新的行政服务中心已选址五一广场(福建大剧院)南侧,拟通过对原单位(原市法院、市司法局和市教育局)建筑的改造、整合,达成综合利用。

目前,福州市现有涉及为市民服务的有10个分中心,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出入境管理处、房屋登记中心、公证处、驾管所、涉外婚姻登记处,这些部门有可能迁往其中。

各种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

根据《条例》,申请事项无论碰到何种情况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准许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通过网络申请的服务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答复

除了前往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事项外,申请者还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来申请服务。

据介绍,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出的行政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形式审查并答复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服务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清单和形式要件的规范要求。

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行政服务部门推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的操作规范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不同行政层级的申请,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跨级联网审批。

除规定的项目外提供服务时不得收费

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申请者可通过目录查找申办事项。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服务部门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需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款项按规定缴入国库。

据介绍,行政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行政服务工作: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集中进驻本级行政服务场所,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到网络服务系统;授予相关负责人承担审批职责,派驻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人员在本级行政服务场所办公。

另外,行政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便民服务代办点,集中办理各类便民服务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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