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行政服务条例下月实施 明确一次性告知
2014-11-08 07:12:1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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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 福州新行政服务中心明年春节前投用 东快讯(记者许才芳)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已经开工一年有余的福州市新的行政服务中心计划于2015年春节前投用。随着行政服务中心启用在即,《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由较大的市制定的就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性、制度化运行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福州市行政服务法制建设的空白。 据了解,福州在新一轮的简政放权中,全市仅保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73项,取消审批事项15项,下放行政事权66项,调整市级行政职权111项,成为目前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设区市。 据了解,新的行政服务中心已选址五一广场(福建大剧院)南侧,拟通过对原单位(原市法院、市司法局和市教育局)建筑的改造、整合,达成综合利用。 目前,福州市现有涉及为市民服务的有10个分中心,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出入境管理处、房屋登记中心、公证处、驾管所、涉外婚姻登记处,这些部门有可能迁往其中。 各种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 根据《条例》,申请事项无论碰到何种情况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准许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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