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融强医院诊疗不当 车祸伤者死亡担两成责任
2014-11-06 15:19:55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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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对这个结论不服,经过他们的申请,法院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关联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王先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伤情严重、病程发展迅速,医方对他的诊断是明确的,但在治疗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在血糖监测方面存在欠缺、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欠缺、在履行注意义务方面存在欠缺、医方的院外会诊制度不完善、医方的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规定》的基本要求等一系列不足之处。 该鉴定意见书确定福清融强医院的不足之处与王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参与度考虑20%为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清融强医院医务人员在治疗王先生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在血糖监测、履行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院外会诊、病历书写等方面存在不足,应当由其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王先生车祸受伤后自身伤情危重、病程发展迅速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建议意见,该院确定医方应当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物质性损失的20%份额,计15万多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该院考虑到本案医疗损害并非王先生死亡的主因,故酌定医方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针对医方提出的死者家属已获出事车车主赔偿,不能重复索赔的辩解,法院认为,医方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能否获得另外责任方80%的赔偿份额与其无关,且死者家属此前所获得的赔偿也没有超出其各项损失的80%份额;另外,他们与出事车车主通过协商方式获得的赔偿金,不排除其中含有人道主义补偿的性质,因而医方不能免除在总损失的20%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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