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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月拿300元保密费 跳槽后老东家索赔20万元

2014-11-05 10:21:21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1月5日讯

核心提示

劳动者若想另谋高就,仅向原就职单位递交一份辞职申请就想一走了之,这是万万行不通的。如果离职前不办妥手头负责工作的交接事宜,不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遵守与单位达成的竞业禁止承诺,小心原任职单位回头将你告上法庭,讨要赔偿。但是,保密也得有个期限,那劳动者要为老东家保密多久?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案例一:

跳槽到竞争企业 老东家索赔20万元

考虑员工每月只拿300元“保密费”,法院将违约金调到2万元

2008年8月,阿兰(化名)与福州甲建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受聘到这家企业的大客户部担任主管,月工资为2520元。

2010年8月,阿兰与甲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受聘成为这家公司的企划部副经理。月工资标准为基本金3330元,固定加班工资670元。

2011年5月,阿兰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约定: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其经营秘密、客户名单、商户信息、营销计划、推广计划等保密信息。阿兰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她被甲公司开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甲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阿兰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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