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月拿300元保密费 跳槽后老东家索赔20万元
2014-11-05 10:21:21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11月5日讯 核心提示 劳动者若想另谋高就,仅向原就职单位递交一份辞职申请就想一走了之,这是万万行不通的。如果离职前不办妥手头负责工作的交接事宜,不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遵守与单位达成的竞业禁止承诺,小心原任职单位回头将你告上法庭,讨要赔偿。但是,保密也得有个期限,那劳动者要为老东家保密多久?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案例一: 跳槽到竞争企业 老东家索赔20万元 考虑员工每月只拿300元“保密费”,法院将违约金调到2万元 2008年8月,阿兰(化名)与福州甲建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受聘到这家企业的大客户部担任主管,月工资为2520元。 2010年8月,阿兰与甲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受聘成为这家公司的企划部副经理。月工资标准为基本金3330元,固定加班工资670元。 2011年5月,阿兰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约定: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其经营秘密、客户名单、商户信息、营销计划、推广计划等保密信息。阿兰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她被甲公司开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甲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阿兰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相关阅读:
- [ 10-13]山西5.25亿巨奖得主现身兑奖 现场人员签保密协议
- [ 08-15]中央14家主要新闻单位与新闻从业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 [ 07-14]2014版记者证15日起换发 要求申领人签署保密协议
- [ 11-15]潘长江蔡明春晚再搭档 明星陆续签保密协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