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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沿海防护林 福清海口镇四名村民被追究刑责

2014-10-23 10:15:55 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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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2日,福清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用挖掘机在海口镇晨光村旧桥边毁坏大面积防护林。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制止毁林行为。经鉴定,现场被毁木麻黄达76株,蓄积量达9.5立方米。经调查取证,民警锁定海口镇晨光村4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8月份,民警在福清火车站抓获其中1名嫌疑人员,并规劝其他3名涉案在逃嫌疑人投案自首。10月9日,四村民因故意毁坏沿海防护林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追究故意毁坏林木刑事责任。

案例点睛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福建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或者价值3000元以上应当立案;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0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或者价值50000元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提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毁坏沿海防护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陈振文 毛维民 李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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