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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堆碎石致男骑手身亡 堆石者和公路局被判赔

2014-10-22 10:02:5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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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0月22日讯

核心提示

走路或开车行进在路面上时,谁都有过不小心摔倒或是撞上障碍物而受伤的不幸遭遇。在此情况下,是不是只能自叹倒霉,自担损失呢?其实不是的,很多时候,受伤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制造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市民朋友碰到类似事件时维权有所启示。

案例一

路边堆碎石致事故

堆石者被判赔

2012年11月26日2时许,因有急事要办,阿强在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且没有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摸黑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公路由闽清坂东往三溪方向行驶。途中,他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阿东夫妇家门前的公路边上,当场昏迷不醒,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有关部门查明,出事现场附近的公路边上有一堆散落的碎石子,系阿东夫妇所堆放。事发后的当天上午7时许,阿东雇人将石堆清理掉。事发地点属202省道闽清路段,由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管理、养护。

事发后,阿强的家属向阿东夫妇及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讨要赔偿,遭拒后将他们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东夫妇无视交通安全,擅自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占用道路,影响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本案中阿强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阿东夫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作为事发路段道路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路享有管理职责,并有权制止各种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然而,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受害人阿强系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考虑到上述这些因素,法院酌定阿东夫妻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承担25%的赔偿责任。

阿强家属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受害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3万多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该院判令阿东夫妻和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分别赔偿阿强家属损失9.9万多元和8.2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众被告不服,都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二审过程中,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已与阿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阿强家属按该协议的约定,已放弃要求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赔偿的诉求。这是双方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阿东夫妻无视交通安全,擅自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石子),占用道路,影响通行,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维持了原审判决中有关阿东夫妇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同时变更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承担赔偿责任部分的内容,改为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

案例二

车辆坠落护坡

伤者告高速公司

2012年10月9日晚上,阿力驾驶父亲的小轿车,由长乐机场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福州方向行驶。途中,车辆失控冲出车道右侧绿化带,坠落护坡。阿力因此身受重伤,所驾车辆也受损严重。经事后调查,出事时,他开车的时速为125公里,而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的设计时速为100公里。

高速交巡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力负事故全部责任,出事路段的管理单位福建省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机场高速公司”)不负事故责任。

阿力前后共在医院住院治疗了30多天,花去9万多元的医疗费,终于捡回了一条命。2013年5月,经司法鉴定,阿力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他的后续治疗费为1万元。

阿力认为:高速公路上设护栏的作用是防止车辆冲出栏外。而事故路段的冲出点上并无设置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他坠落护坡受伤。因此,福州机场高速公司应赔偿他的损失。遭拒后,他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阿力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次要原因是福州机场高速公司在事故路段高架桥护栏终点横断面与山体护坡间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管理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阿力与福州机场高速公司之间应按55%与45%的比例承担责任。该院因此判令福州机场高速公司赔偿阿力8万多元。

福州机场高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提出:高速公路及相关设施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高速交巡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阿力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无权推翻有权部门作出的认定。

福州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曾于2012年向福州机场高速公司发出建议函,认为事发路段的高架桥护栏终点横断面与山体护坡间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本起事故的发生,也证明了事发地点确实存在车辆坠落路边山涧的可能。

福州机场高速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有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交通设施进行排查、整改。因而,其主张事发高速公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交巡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中,认定福州机场高速公司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并未对其是否存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义务作出认定。因此,福州机场高速公司对于原审判决推翻交巡警部门作出的认定存在错误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福州中院最终驳回了福州机场高速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三

路面钢板滑倒行人

施工单位赔钱

2012年12月2日傍晚,林女士冒雨乘坐由丈夫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途经福建省肿瘤医院附近的路段时,因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集团公司”)自行铺设在路面上的钢板翘起、湿滑,导致她在车后座重重摔下,全身多处受伤。

林女士住院治疗了15天,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因为她的多个牙齿松动,部分缺损,后来她又在福建医大附属口腔医院治疗多次,花去医疗费1.7万多元。

林女士认为:九龙集团公司铺的钢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她摔倒的根本原因,应赔偿她的损失。

而九龙集团公司则认为:林女士不该在雨天违章坐电动车后座,并且她也无法证明是摔倒在钢板上的,因此公司没理由赔钱。

双方协调无果后,林女士将九龙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九龙集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道路上铺设了钢板,在雨天时尤为湿滑。九龙集团公司作为施工人,在此路段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林女士滑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林女士作为成年人,在雨天违章搭乘电动车,其自身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九龙集团公司50%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令九龙集团公司赔偿林女士损失1.4万多元。

林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受害人维权须及时取证

针对市区道路或市政设施留下的安全隐患问题,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按照《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路局及其下属公路养护机构,作为公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保护公路畅通或者公路完好,如果道路受损,公路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派员维修,如果因其维修不及时,给过往车辆或者行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路政部门如果按照规定的频率尽到了巡查责任,并且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巡查记录,就不能认为其疏于巡查及存在行政不作为。对于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路政部门在责令当事人停止并要求自行恢复原状,或采取措施恢复原状之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如此才算是“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避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万一发生此类事故,市民该如何维权呢?陈律师建议:受害人要及时收集保留相关的有效证据,如:可在现场与相关责任单位联系,双方在现场确认事实;事故严重的可报警求助或协助处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在现场收集音像或图片证据,寻找证人证言。当然,最好不要发生类似事故,这就需要相关管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管措施,防患于未然。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陈晓珊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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