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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无证拆迁房对薄公堂:拆迁户因房价上涨反悔

2014-10-15 10:40:40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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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要求阿财依约交出这处安置房。阿财不干了,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无效。晶晶提出反诉,要求阿财继续履约。

庭审中,阿财振振有词地提出:本案诉争房产无论是拆迁之前还是在拆迁之后,其土地使用性质均属于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的集体所有土地。阿财系该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晶晶非本村村民,因而她与阿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根据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双方买卖的是拆迁部门补偿的安置房,而非拟拆迁的农村自建房。安置房不是现行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标的,安置房的转让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执行。因而,阿财主张《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无效不能成立。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阿财与晶晶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有效,阿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晶晶交付诉争安置房。

【案例二】

1996年,政府部门将鼓楼区湖滨路以南,后曹南侧宅基地合计9.1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其进行商品住宅建设的用地。该项目由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责实施拆迁。

鼓楼区西峰里的阿力(化名)已故祖父的房屋也被列入拆迁范围。经房管部门裁决,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被拆迁人一间套户型一单元、1.5间套户型两单元。

之后,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裁决书,安置给阿力祖父的各继承人相应房产,并分别制作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其中,阿力和弟弟应安置52平方米的一单元房子。后阿力兄弟因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满,都没有在安置协议上签字。

1999年9月,安置房回迁,阿力的安置房选择确认为鼓楼区卧湖路某新村的807单元,并由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出具了回迁结算单,阿力应交纳的安置房差价款为2337.79元。阿力因始终对原被拆迁房的产权面积存在争议,未与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办理回迁安置结算手续,因而福州鑫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将安置房交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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