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闽侯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送达,但送达时没有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环保局虽然提供了3张相片,但无法证明把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李某某的住所。 该送达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没有依法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闽侯县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闽侯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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