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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发动船员“讨薪” 实则为自己非法敛财止损

2014-10-09 14:26:4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0月9日讯

核心提示:

近年,屡屡上演虚假诉讼的闹剧,背后往往是逃避债务、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黑幕。据省检察院民事检察处介绍,从2008年起,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当年查处16件,比前5年总数还多7件;5年多来,共查处虚假诉讼62件,涉案标的6800万余元,平均每年立案超过10起,个案平均标的额达上百万元。目前,我省司法机关正联手打击虚假诉讼。

【假讨薪官司】

船东发动船员“讨薪”实则为自己非法敛财

今年春节刚过,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庭一下子就受理了53件船员讨薪案件,总金额高达750多万元。

承办法官审查这53起船员讨薪系列案时,发现了三大疑点:4艘不同船舶的船员,怎么会在同一时间起诉?所有船员的欠条怎么都采用同一格式?这几艘船的普通船员的月工资额怎么都比市场价高出3000元以上?

随后,经办法官赴平潭办案时,遇到了更奇怪的事:挂靠人(实际船东)很乐意配合法官调查,而有切身利益的船员,却避而不见,且支支吾吾,似有难言之隐。这与法官平时办理欠薪案件时,双方当事人的表现截然相反。按理说,船员遭欠薪,应该态度积极、主动配合法官调查才对。

于是,法官换了一种方式询问船员,揭开了事情真相。“你认识律师吗?”“不认识。”“那你怎么委托他打官司?”“老板叫我到宾馆找律师签字打官司的。”

原来,这些案件不是船员要告船东,而是船东指使船员状告自己。船员向法官坦白,船东这样做是“无奈之举”。船东制造假案,是想借用“船舶优先权”中船员工资优先的法律条款,进行非法敛财。

为了能贷到银行巨款,4名实际船东分别把自己的船挂靠登记在广西一家轮船公司,由该公司出面,以挂靠船舶做抵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然后再将款项转贷给4名实际船东经营。

没想到,“名义船东”从银行贷到款后,竟然不讲信用,把贷出来的3000多万元钱直接汇给在美国的妻儿,随后自己也飞到美国,和妻儿团聚。

船没了,“名义船东”也跑了,等待4名实际船东的结局是:船舶被法院拍卖,拍卖款还给银行。情急之时,4名实际船东心生一计,发动船员以“讨薪”方式状告自己,想以此挽回损失。

这几名“求人告自己”的船东,见阴谋被识破,也向法官坦承原先的如意算盘:按法律规定,若有欠薪纠纷,船员工资必须优先全额清偿。因此,船员只要打欠薪官司,法院就会先行扣船拍卖。无论船舶拍卖了多少钱,船员工资都得优先发放,从表面上看,自己的船舶被拍卖了,但若能拿到“欠薪款”,依旧没有损失。于是,他们通过增加所有人员的月工资、增加船员总人数、增加欠薪时间等方式,想方设法使欠薪的总额超过船舶价值。

厦门海事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些船员的起诉,帮助贷款银行避免了巨额损失。

【假讨债官司】

因为姓名读音相近就冒充债权人起诉

2011年6月,长乐人陈某英将当地一家贸易公司告上法庭。他诉称:贸易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6%。借款之后,其多次追讨均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偿还其借款本息。

贸易公司应诉后辩称:陈某英没有借钱给该公司。他没资格成为本案原告。

长乐法院原审认为,原告陈某英与收据上的债权人陈某金发音相近,其所在居委会证明陈某英与陈某金系同一人。且原告持有收据,因而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贸易公司仍不甘心,向检察机关申诉。经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长乐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一审、二审期间,原告陈某英始终未参与诉讼,连立案也由代理律师包办。为此,承办法官依职权专门询问了陈某英,并告诉他,虚假诉讼要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英这才承认,他没有借钱给贸易公司,他是应同学要求,帮忙出具“陈某英和陈某金是同一人”的证明,并以陈某英的名义起诉。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也都是同学交给他的,他签了名。

经庭审核实,原告非该案实际债权人。鉴于原告自认是冒充诉争债权人提起诉讼,长乐市法院认定陈某英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假租客打官司】

两公司串通虚构租约想逃避法院强制拍卖

厦门禾达公司与某银行厦门分行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签订了高额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禾达公司提供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等给银行,作为抵押担保。后来因禾达公司违约,银行依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9月,厦门市中院对禾达公司的抵押担保标的进行拍卖,宏明辉公司以7572.49万元的价格竞得。

得知拍卖消息后,闽台公司随即诉至法院,称其于2011年7月与禾达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禾达公司将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附着于此上的机器设备等出租给他们,租赁期限为12年,租金每年为300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了水电费、税款交纳和办理登记等事项。闽台公司称其已依约支付了租金,并进驻租赁物,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

审理中,闽台公司为证明其已依约支付了租金,提供了记载多个自然人账户之间转账记录的银行业务凭证,交易金额为950.96万元。该公司还提供了由禾达公司出具的收款确认单和确认书,分别确认了闽台公司依约支付租金及为禾达公司代垫工人工资并折抵下一期租金等内容。

禾达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已收到了闽台公司支付的租金,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协议。

抵押权人某银行、买受人宏明辉公司先后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们对闽台公司与禾达公司之间达成的租赁协议提出质疑,认为是这两家公司恶意串通,其目的是逃避债务。

厦门市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达近千万元的租金均通过不同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支付,而且双方未依约办理登记,也未提供任何票据证明其按合同履行了税费缴纳和支付水电等费用的义务,且闽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在过渡期满之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同时,从禾达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来看,其在诉讼中未作实质性抗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租赁协议的落款时间虽早于诉争租赁物的抵押时间,但租赁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闽台公司与禾达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目的在于对抗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银行与宏明辉公司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驳回了闽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国尚无虚假诉讼罪应建立赔偿惩罚制度

□延伸阅读

连江县法院民一庭的陈法官对虚假诉讼作了如下描述:虚假诉讼在审理时往往特别“顺利”,被告要么对案情全部承认,要么干脆不参与庭审,或者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主动要求法院调解。这些造假者花样百出,让人越来越难识破。他们采取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变造证据、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等各种方法捏造案件事实,很多都是以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执行调解文书的方式进行。

虚假诉讼多发于离婚案件、讨薪案件、民间借贷、企业清算、拆迁引起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几个领域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离婚时都虚构债务,双方打起“借条大战”。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关系。福州中院民一庭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相对容易,甚至也无需付出多大代价,比如借条,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利益共识,动动笔就可完成。由于我国刑法尚未规定“民事虚假诉讼罪”或“诉讼欺诈罪”,法律对虚假诉讼缺乏有效的预防惩戒规定,这成了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的直接原因。

这位法官建议,全国法院应建立诉讼通报制度,防止当事人以同一虚假案件在异地法院提起另诉。建立诉讼诚信宣传与信息共享制度。对虚假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信息登记备案,并与工商、房管、仲裁、公证、司法等相关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另外,要进一步完善对欺诈者的惩治体系,必要时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只有让造假者付出巨大代价,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陈华 朱忠宝 张春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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