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职业打假男购买三无金线莲 超市赔偿三倍货款
2014-09-19 08:57:51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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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是新《消法》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新规定,500元最低赔偿发展迅猛体现了先进制度设计的力量。该条款极大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使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案例二 看错处方拿错药 药店赔偿6500元 2014年3月17日,屏南县蔡女士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在某医药连锁店购买“利君沙”药(用于消炎),但是被药店员工错拿成了“利可君”药(用于去血小板)。吃了两次,病情不见好转,反而住院。事后蔡女士多次找药店负责人要求索赔,无果。后经屏南县消委会调解,药店给蔡女士赔礼道歉并承担住院费用6500元。 点评: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案例中,药店员工拿错处方上的药品造成消费者病情加重,应当赔偿治疗费用。 案例三 快捷酒店屡现大蜈蚣 旅行社违约赔全款 日前,晋江消费者伍先生在当地一家假日旅行社报名四天五夜的杭州加普陀山旅行,两人共缴纳4600元。行程第一站,旅行社承诺的是连锁快捷酒店,但实际住宿条件与旅行社承诺相差甚远,多处爬着大蜈蚣。到了第二站,地接团导游违约不来接站,让伍先生自行前往。伍先生愤然当即打包返程,向旅行社投诉,要求全额退款。经晋江市消委会调解,旅行社全额退款4600元,并赔偿消费者自付返回的二人机票费用1650元。 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和约定的行程安排,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导致单方面违约,应当退还行程费用并补偿消费者返程机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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