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洲岛窗帘城4家店铺遭破门 货物被拖出
2014-09-11 08:08: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汇利东方:2013年产权已转至己方名下 对于租户们的说法,汇利东方的李总称,他们公司在2013年与中洲岛公司就交易市场四层楼100多间商铺达成转让协议,并办好相应的产权证,因此他们公司是这些商铺的所有者,而且他们公司并未与这些商铺租户达成过租赁协议。 “今年1月份,中洲岛公司负责人张礼星明确告诉租户代表,他们已经将这些商铺的所有权转让给我们公司了。” 李总说,中洲岛公司的负责人告诉他们,该公司与这些商铺的租赁合同均已到期。这些租户一直以来未支付租金,即使租赁合同未到期,也已经违约,租赁合同也应该被废除。 李总表示,如果租户愿意继续在此经营,可以按照已经过期的合同内容继续执行,租金照交,或者租户与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按照每平方米25元计算。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商铺租户非但没有交纳商铺租金,而且也始终不肯搬离商铺。租户要求我们出示产权证,我们先是提供了复印件,租户并不认可,要求我们提供原件,我们也提供了,但租户又认为这些原件是假的,因此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做鉴定,昨天上午我们也答应租户派代表去做鉴定,但租户又不同意。”李总说,他们在8月份就张贴了要求租户搬离的公告,昨天上午他们又张贴了一份律师函,并且将4家商铺内的货物进行清理。 对于此起纠纷,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如果汇利东方确实拥有商铺产权,且未与这些租户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则有权依法处置这些商铺,而租户如果继续将货物存放在商铺内,则属于非法侵占他人私有财产。 丁兆增说,虽然汇利东方有权将货物搬出来,但这种做法有失妥当。如果货物搬出后造成损失,应由汇利东方负责赔偿。汇利东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这些租户搬离,并要求承担非法占用时的费用。另外,原业主准备将商铺所有权进行变更时,有义务提前告知租户。 |
相关阅读:
- [ 04-15]福州中洲岛管理方拖欠工资 垃圾堆积臭气熏天
- [ 03-20]《老福州》漆画再现中洲岛美景 勾起榕网友回忆
- [ 03-05]榕烟台山总体规划出炉 三县洲岛中洲岛纳入保护
- [ 01-17]中洲岛小商品市场被关停 适合打造特色休闲业态
- [ 01-17]福州中洲岛小商品市场被依法关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