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男子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 3次违规不改被收监
2014-09-09 10:18:48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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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睛: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黄小真 王瑞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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