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氏三兄弟在父亲遗物中发现的四本1957年的房产证
□东快记者郑晓华柳涛见习记者周强文/图
一次偶然的机会,福州仓山的吴氏三兄弟发现了父亲遗留下的4本上个世纪50年代签发的房地产所有证。然而岁月变迁,几处老房子中三处已被扩张成马路,剩下的一处变成了公房被政府出租。
50多年前的老证件如今是否还有效力?由于四处房产均经历过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相关部门称按照政策已经收归国有,与此前的户主再无瓜葛。而相关专家表示,经租房也属于私有财产,理应归还。对此,吴氏三兄弟心情异常复杂。
整理父亲遗物 发现4本老房产证
问询族里老人、翻找老照片、前往房管局……家住仓山区鹭岭里的吴章昭(排行老二)和他两个兄弟这几天忙着四处奔波,寻找家里几处老房产的记忆。
让三兄弟牵肠挂肚的是前阵子从父亲遗物里翻出来的4本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正是三兄弟的父亲吴文锦。
房产是爷爷吴仁礼留下来的,出生于1869年的吴仁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在福州从事酒窖生意的,家境殷实,名下有不少田地和房产。
“要是还有当年的光景,我们兄弟现在都是少爷。”吴家老三吴章郁开玩笑地说,爷爷儿孙众多,留下多处房产,父亲也分到了五处。依稀记得,父亲在世时也时常提起家里曾经有房产,但房子具体在什么位置?几个兄弟并不清楚,对此唯一有印象的母亲在说话还利索的时候,常提起隔壁的40号也是他们家的房子。
东南快报记者来到鹭岭里42号的吴家老宅时,吴章昭的妻子林璇就拿出了4本房产证。褪色的橘红色封皮和泛黄的内页让四本小册子显得非常老旧,不过,封面上福州旧版城市地图的背景和用繁体字印刷的证件名称都清晰可见。
“1957年签发的,到现在整整57年了。”林璇指了指院子里躺椅上的已经83岁高龄的婆婆说,公公1992年去世时,这些遗物一直被锁在婆婆房间的抽屉里。直到前段时间家人发现老人开始失语,才想起先整理下父亲的遗物,发现了这4本房产证。
之后,吴家找到4本房产证的消息,就像是“隔壁家飞来了横财”一样在街坊邻里间议论了起来。不过让吴章昭三兄弟纳闷的是,房子在哪儿?50多年前的老证件如今是否还有效力?吴章昭还让女儿吴颖将这事儿发到了微博上,但众说纷纭,没人能解释得清楚。
鹭岭里40号的二层红砖建筑
三处房产已成道路 一处成公房
4本房产证上登记的四处房产分别为鹭岭里14号和鹭岭路79号、80号、81号,权利来源均为为1951年7月受土改保留的产业,证件签发时间均为1957年。几天下来,三兄弟一阵子的走访调查与研究,发现上述房产的鹭岭路79号、80号、81号早已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被拆除扩建成马路。
作为上渡路往西南方向延伸的鹭岭路,如今已经是双向六车道。按照吴章昭的说法,当年鹭岭里79号、80号、81号就是位于现在的马路间。
林璇听族中的老人说,以前鹭岭里14号就位于目前与吴家老宅连成一片的房子,以前都是一户人家的,后来统一更换门牌后,鹭岭里14号被拆分为多个门牌号,而房产证上登记产权的可能是位于鹭岭里40号的一栋红砖房。她说,婆婆陈雅英以前也时常提起,这栋房子之前的租金是由他们家收取的,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才改由政府收租。
位于鹭岭里40号是一栋颇具西洋风格的二层红砖墙建筑。住在这栋房子里的金先生说,这里住着金、谢两户人家,每个月合起来的租金大概100多元,定期交给仓山区房管局。
虽然还有一处房产还在,但房租是别人收取的。这让吴家三兄弟有些不解。老三吴章郁说,这些房屋都是祖上留下来的,房产证也登记得清清楚楚,他和两位哥哥应该享有四处房产的所有权。
房管部门称“已经收归国有”
带着上述疑问,东南快报记者来到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咨询。仓山区房管局房屋管理科一位负责人介绍,四本房产证上均加盖了一个“国家经租”的方形章,这也说明这些房产都已经历了社会主义私房改造。
根据资料显示,在1958年,国家进行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简单地说,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有房屋,由政府统一出租、管理、修缮,租金的20-30%付“定息”给房主,直到1966年停止了定息支付。当时福州的经租起点为100平方米。
“国家经租的房子实际上已经收归国有了。”该负责人表示,吴氏兄弟手上持有的房地产证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变成了“废纸”。
不过吴家人显然并不同意这种看法。吴章昭说,之前房子在国家经租之时是由国家统一出租和管理,但并没将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东南快报记者还来到仓山区房管局档案管理科查询,不过工作人员以记者非利害关系人为由婉拒了查询请求。
专家说法
经租房“姓公”还是“姓私”?
如果吴氏三兄弟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均真实并且说法属实,能否确认这些房屋的权属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元强认为,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国家针对经租房的不同处理方式确实有相关的条文法规作为合理依据。首次涉及经租房屋产权问题的法律文件是: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明确了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随后的数十年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等单位多次发布意见或解释,明确公租房的权属实为公有。建设部在2005年12月发布的《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再次表示经租屋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其中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然而,国家对于经租房权属态度在《物权法》出台后的2008年出现了变化。当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已经明确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为理由将《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予以废止。“法律上允许继承也说明经租房的所有权并非属国家所有。”周元强认为。
针对老房产证中4处房产的不同状况,周元强建议吴家主张权利的途径可以分两步走:对于剩余一处仍然保留的房产,则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申请办理确权手续。而对于已经被拆掉并扩建为马路的三处房产,确权的方式是不适用的,只能向拆迁办寻求相应的补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进行确权的对象必须是现在存在的实物。
当然,行政途径走不通的话,周元强建议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届时,房管局若不承认其所有权,则需要向消费者进行举证,说明所依据的相关条例。而拆迁办如果提出当初拆掉这些房屋是具备合理依据的,也同样需要向消费者进行举证。最终都将由法院来裁定这四处房产真正的归属权落户谁家。
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王阿忠也支持上述观点,他认为如果确实是当事人祖上留下的房产,即便是年代久远,同样属于私人财产。不过王阿忠认为,上述已经拓宽成马路的房产,在拆迁之时可能已经过了确权公告期,相关补偿可能已被其他人领走,这要当事人通过相关途径查询档案资料来确认。而剩下的一处房产则可向目前房产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