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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影视剧本合同纠纷 大V"诗人潘婷"VS"我是老沧"微博对峙

2014-08-19 08:07:18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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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婷与老沧的对话截图

□东快记者陈雪芳实习生陈少忠文/图

2天时间,13条微博,大V“诗人潘婷”从8月17日开始,在微博中发布的内容除了对“我是老沧”的控诉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信息。昨日清晨5时许,更是发布了一条长微博,指其“以名人立项,到处拉赞助”。

对于这些控诉,“我是老沧”也毫不让步,在微博上称:“鉴于‘诗人潘婷’一再攻击诽谤我,本人已经报警”。并表示昨日已经在福州市鼓楼区水部派出所报案。

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我是老沧”的微博认证信息,是福建某文艺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而“诗人潘婷”认证为“诗人,宣传大使”。这两个人,一个在上海,一个在福州,6月份时因电影合作结识,签订“影视剧本创作摄制使用合同”后,却在两个月后的近日,在微博上公开“撕破脸”。

被拖款一个多月,连发13条微博“讨公道”

13条微博,从8月17日上午起发酵,“诗人潘婷”称,自己因为心软和动容,等了一个月又一个月,却被“我是老沧”拖款耍赖。

她告诉东南快报记者,“我是老沧”姓石,两人因电影兴趣在微博上结识,今年6月份,“老沧”前往上海找到潘婷,称想合作电影,但苦于不会编剧,希望能全权委托潘婷创作一个以父爱为题材的剧本,又称自己身患重病,希望能在活时圆梦。看完编剧大纲后,潘婷表示需要重新创作一个特别的故事。但自己的编剧费用“不便宜”,“老沧”表示同意合作。

在双方签订的“影视剧本创作摄制使用合同”中,东南快报记者看到,按照合同规定,甲方需要支付给潘婷的编剧费用为100万元人民币(税后),在合同签订日起的第7个工作日内,需支付潘婷预付款30万元。

正式签约后,潘婷声称自己投入了创作。但签订合同之后的第7天,虽然收到“老沧”的短信告知“已汇”,潘婷却并没有收到款项。一再追问后,“老沧”终于找了一个理由“说是合伙人因为赌球输钱已携款潜逃,正在追款。”

“因为看见他生病又遭遇合伙人背叛,觉得很可怜。”潘婷称,由于自己也接了片子中“制片”的角色,便开始垫资,在北京接触演员,组建团队,但“老沧”却滞约已有一个多月,多次交涉后,为了表示诚意,“老沧”向潘婷汇了一万元钱人民币。

影视公司突然“调转方向”与另一名编剧合作

“老沧”所在影视公司的官方微博,在8月15日发布了一条和编剧于雷合作的消息。潘婷称自己在微博中看到,该公司宣布将会和于雷合作一部和父爱题材有关的电影。这个信息让她“彻底傻了”。

“他居然瞒着我已将这个项目,在未与我解约的情况下,又委托给其他编剧创作,并在媒体上公开报道,完全无视与我的合约和本人数月辛劳,这难道不是合约诈骗?”然而,对于潘婷的质疑,该影视公司官微却回应“本公司声明,本人从未拿过‘诗人潘婷’的故事梗概进行任何的拉赞助行为,目前潘婷给本公司的故事梗概也从未使用并牟利。并且本公司已支付潘婷一万元的费用,电影《父之名》创意是由本公司法人‘我是老沧’出品,由于潘婷女士的梗概未被采用,所以本公司承诺不使用任何方式侵害其版权。”

同时,对于潘婷的指责,该公司官方微博也连发布6条内容,称“公司从未在任何公开场合宣布潘婷女士为我公司本部电影编剧,更不存在说以其名义或者名声出去拉赞助。本公司承诺不会使用潘婷大纲情况下已经支付一万元。”

对话“老沧” “她开价太高,无法继续合作”

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我是老沧”的微博认证,是该影视公司的董事长。昨日下午,对于潘婷在微博上的指控,他称自己已经报案,“她在诽谤我。””除了报案之外,“老沧”也曾发过7条微博做回应。

据他表述,自己并不存在欺骗潘婷的说法,合作中对于款项一拖再拖,也有自己的原因。

“一开始我什么都不懂,找到她合作,对方开出来的价格是100万元。”“老沧”说,由于自己当时对这个行业并不了解,不清楚行业里编剧写剧本的价位是多少?因此便和潘婷签订了合同。但到了合作后期,通过数名朋友了解到,潘婷开出来的价位,“显然是太高了”,而100万元的价格可以请到很有名的编剧。

“知道这些后,我就有点觉得自己被抬高价,不想跟她合作了。”“老沧”说,但自己又好面子,毕竟和潘婷签订了合同,拉不下脸来告诉人家想解约,于是便拖着款项,本想让这件事就此不了了之;对于于雷,他则表示,自己一开始和潘婷合作的剧本意向,是想拍一部文艺片,股东分析过公司情况后认为,现在的情况并不适合拍文艺片,于是才找于雷试图合作一部商业片,二者并不冲突。不过他也表示,在合同方面,自己确实是违约了。

对这些说法,潘婷表示无法认可,“我一开始就告诉他,我的编剧费用不便宜,他认同了价格才签订了合约;再者,如果后期不满意,提出解约便好,怎么能瞒着我和另一名编剧再合作?”

多方看法 既然签订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同时,福建影视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制片人表示,一般与编剧签约后,编剧创作的剧本要达到甲方的符合素质。既然与编剧签订了合同,就有法律责任履行法律职责,双方共同遵守。

昨日下午,从二人签订的“影视剧本创作摄制使用合同”上,记者发现,关于“违约责任”上的标注是:“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中途停止项目,影响乙方其他的编剧项目,稿酬概不退还”。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林黎晖律师认为,当初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整个事件,合同中对甲方违约的条款只是“稿酬概不退还”,而甲方实际上除了一万元钱之外,并没有支付给乙方其他费用,乙方若又确实如自己所言,在按照合同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存在垫资的情况,那么显然,甲方这次违约的赔偿金额低于乙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予以增加赔偿金额。

同时,对此事有着全面了解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张玉霞律师表示,潘婷接下来将会对“老沧”是否曾有过诈骗案底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的话,可以推测他的初衷就是抱着诈骗心态,那么就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没有这些情况,那么便是合同未履行的合同纠纷,可能按照民事诉讼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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