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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影视剧本合同纠纷 大V"诗人潘婷"VS"我是老沧"微博对峙

2014-08-19 08:07:18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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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老沧” “她开价太高,无法继续合作”

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我是老沧”的微博认证,是该影视公司的董事长。昨日下午,对于潘婷在微博上的指控,他称自己已经报案,“她在诽谤我。””除了报案之外,“老沧”也曾发过7条微博做回应。

据他表述,自己并不存在欺骗潘婷的说法,合作中对于款项一拖再拖,也有自己的原因。

“一开始我什么都不懂,找到她合作,对方开出来的价格是100万元。”“老沧”说,由于自己当时对这个行业并不了解,不清楚行业里编剧写剧本的价位是多少?因此便和潘婷签订了合同。但到了合作后期,通过数名朋友了解到,潘婷开出来的价位,“显然是太高了”,而100万元的价格可以请到很有名的编剧。

“知道这些后,我就有点觉得自己被抬高价,不想跟她合作了。”“老沧”说,但自己又好面子,毕竟和潘婷签订了合同,拉不下脸来告诉人家想解约,于是便拖着款项,本想让这件事就此不了了之;对于于雷,他则表示,自己一开始和潘婷合作的剧本意向,是想拍一部文艺片,股东分析过公司情况后认为,现在的情况并不适合拍文艺片,于是才找于雷试图合作一部商业片,二者并不冲突。不过他也表示,在合同方面,自己确实是违约了。

对这些说法,潘婷表示无法认可,“我一开始就告诉他,我的编剧费用不便宜,他认同了价格才签订了合约;再者,如果后期不满意,提出解约便好,怎么能瞒着我和另一名编剧再合作?”

多方看法 既然签订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同时,福建影视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制片人表示,一般与编剧签约后,编剧创作的剧本要达到甲方的符合素质。既然与编剧签订了合同,就有法律责任履行法律职责,双方共同遵守。

昨日下午,从二人签订的“影视剧本创作摄制使用合同”上,记者发现,关于“违约责任”上的标注是:“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中途停止项目,影响乙方其他的编剧项目,稿酬概不退还”。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林黎晖律师认为,当初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整个事件,合同中对甲方违约的条款只是“稿酬概不退还”,而甲方实际上除了一万元钱之外,并没有支付给乙方其他费用,乙方若又确实如自己所言,在按照合同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存在垫资的情况,那么显然,甲方这次违约的赔偿金额低于乙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予以增加赔偿金额。

同时,对此事有着全面了解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张玉霞律师表示,潘婷接下来将会对“老沧”是否曾有过诈骗案底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的话,可以推测他的初衷就是抱着诈骗心态,那么就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没有这些情况,那么便是合同未履行的合同纠纷,可能按照民事诉讼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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