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缓刑考验期男子无证醉驾助力车 被法院收监执行

2014-08-12 17:17:0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福州新闻网8月12日讯 近日,福清男子俞某某没能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因无证醉驾助力车被收监执行,他追悔莫及。

俞某某2012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他因此成为福清市海口司法所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

7月2日22时许,俞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助力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他当时处在醉酒状态,7月18日,俞某某从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

“再过两个多月他就通过考验期了。”据海口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俞某某此前能够遵守矫正纪律,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法律常识教育。事发当天,俞某某去邻村喝亲戚孩子的满月酒,随后无证驾驶一辆助力车回家。在拘留所里,俞某某一想到未满2周岁的孩子,就后悔不已,人明显瘦了一圈。

7月21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清市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次日,福清市人民法院据此认为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醉酒无证驾驶助力车,违反了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例点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福州晚报记者严鑫通讯员陈立铨杨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