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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门卫“代收”常惹纠纷 少了谁负责

2014-08-07 08:54:52 陈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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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7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陈蓉)“从福州寄包裹到宁德,快递员把包裹放门卫处,事后才短信告知收件人,导致部分货物短少。”昨日福州的谢小姐向本报968111反映,货物无收件人签字验收导致货物丢失的责任原本在快递公司,但赔偿时只能按运费来赔偿,不太合理。

记者走访福州部分小区发现,福州小区门卫“代收”包裹成常态,未经许可代收,货物缺损时易产生纠纷。

货物短少引争议

据谢小姐介绍,7月初通过圆通快递寄包裹给宁德朋友,7月3日宁德的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的门卫处,之后发短信告知其朋友,通知去门卫处领取。由于朋友在外地出差,等他发现短信后告知家人,已是次日。当朋友回家打开包裹才发现,丢失了一瓶价值400多元化妆品。

谢小姐接到宁德朋友通知后,与圆通福州鼓楼公司交涉,被告知只能按运费来赔偿,最多赔100元。谢小姐认为,没有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随处乱放,货物丢失的责任主要在快递公司,不同意按运费赔偿。

福州鼓楼圆通快递公司相关人士胡经理告诉记者,谢小姐反映的问题时已过了24小时的受理期,且收件方收件后隔一天才反映包裹短少,目前具体原因还难以分清。胡经理说,快递员发短信告知签收人确实存在过错,为此公司这边做出赔偿,按照邮政法,没有保价的物品,按照运费的3~5倍来赔偿。

圆通快递宁德公司日常事务部林经理表示,快递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将和签收人和发件人再次核实沟通此事。

据了解,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而按照《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门卫“代收”包裹成常态

昨日,记者走访福州仓山、晋安等多个小区,发现小区门卫成了不少包裹的“代收处”。家住福州仓山的林小姐告诉记者,小区快递经常将包裹放在门卫处,而门卫有时也很散漫,包裹放在地上,让人自取。

福州一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包裹由门卫代收,必须事先征得签收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则不允许这么操作。但现实中,由于快递员工作量大,偶尔也会出现未征得同意就先放在门卫处的情况,随后导致货品短少等纠纷。

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认为,快递员有义务将包裹送达本人,如果没有送达给本人,货物丢失时就必须负责任。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收件人的包裹由门卫代签,一旦出了问题,快递公司、物业门卫由于没将包裹安全保管,都要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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