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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怒晒“拾手机者”个人信息 律师:侵犯隐私

2014-08-07 07:44:53 郑旭光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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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小姐发布的博文

不慎丢失手机后,福州的黄小姐就给自己的手机发短信,希望捡到手机的人能够归还,并给报酬,但未得到任何回复。

翌日,黄小姐发现“拾手机者”用自己的手机购买了Q币,便顺藤摸瓜当起了“私家侦探”,很快掌握其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拾手机者”原本说好归还手机,可第二天又反悔了,还将黄小姐排队一个月辛苦订购的书退订了。

一怒之下,黄小姐将“拾手机者”包括照片、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公布在自己的微博上,引起网友热议。

不过,律师表示,公民的身份信息是个人的隐私,未经许可是不允许擅自披露和公开的,如果黄小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的信息并公布出去,存在侵犯对方个人隐私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

失主当“私家侦探”掌握“拾手机者”个人信息

“用一些关系弄到的陈X的资料”、“从某处得到的居住地址,仓山区城门镇城楼268号”。前日,网友“媓小丹”在微博发出自己丢失手机被人捡走后自己“侦查”的经过,并公布“拾手机者”的个人资料,引来不少网友的关注。

东南快报记者在“媓小丹”的微博中看到,“拾手机者”的个人资料包括手机号、QQ号、家庭住址、居住地址、个人照片等。

博主“媓小丹”在微博中称,7月18日不慎丢失手机,而后的几十小时内,她接连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都能打得通。多次与对方取得联系,想要回自己的手机,但对方一直都不肯归还手机。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联系上了博主黄小姐。她向记者还原了自己丢失手机,以及当“私家侦探”掌握“拾手机者”个人信息的整个过程。

黄小姐介绍,7月18日晚上10时许,她去观看一场电影首映会后,发现自己的小米3手机不见了。随后,她就借别人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手机能通,就是没人接”。

“手机里有我和过世奶奶唯一的合照。”黄小姐说,当晚,她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仍能打得通,就给自己的手机发短信,希望捡到手机的人能够归还手机,并给报酬,但未得到任何回复。

“第二天,我到营业厅补手机卡时,发现有人用我的手机号充Q币。”黄小姐说,她从腾讯客服查到充值Q币的两个QQ号,其中一个QQ的资料中留下手机号码。

其后,黄小姐用该手机号码查到机主主人陈斌(化名)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居住地址、照片等。通过小米云服务,黄小姐获知手机丢失当晚,有人用其手机给另外一个手机号发送短信。黄小姐通过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了解到对方是一个女的,叫单琳(化名)。此外,黄小姐还通过小米云服务定位到了自己手机的大致位置,位于仓山区城门镇。

说归还了又反悔,一怒之下曝光其个人信息

黄小姐说,7月29日,她拿着自己收集的证据到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告诉她,收集的证据很多,但如果对方是捡到手机,没有承认,警方是不能抓人的,建议她与捡手机的人联系。

7月30日,黄小姐与陈斌手机取得联系。

“陈斌开始不承认,后来我跟他说已经报警,他就称是朋友拿的。”黄小姐说,陈斌当时在电话中态度挺好的,并表示第二天归还手机,但第二天陈斌又反悔了,没有还手机的意思。陈斌在电话中称手机不是他拿的,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单琳。她与陈斌通话结束后,马上拨打单琳的电话,此前能拨通的手机却处于关机状态。

黄小姐称,小米手机定位到的位置与她查到陈斌现有的居住地是一样的。刚开始,陈斌在电话中承认自己住在那里,后来又说自己不住那个地方,那是单琳住的地方。

黄小姐到手机定位到的位置,蹲守了3次没找到人。

那为何要将“拾手机者”个人信息全部公布在网络上。原来,8月4日,黄小姐发现自己一个月前在网络上辛苦预订的书被退了,忍无可忍后,决定公布他的资料。

“公布这些资料实属无奈,只想借用网络的力量帮忙”。她说。

“拾手机者”:是前同事捡了手机

根据黄小姐公布的两个电话号码,东南快报记者联系上了“拾手机者”陈斌。“是我以前的一个同事捡到的,不是我捡到的。”陈斌告诉记者,黄小姐看到的那个QQ是以前一个同事的。他离开原来工作的工厂后,同事可能把他的电话号码放在QQ资料中,以便于找到他。他接到黄小姐的电话后,当天就通过QQ联系了同事,告诉同事:“捡到了就还给人家。”但同事回复“好啊”就没有下文了。

对于为何和“媓小丹”在联系中解释那么多?陈斌表示,如果捡到失主的手机,不可能和失主解释那么多,也不会接失主的电话。他和失主说那么多,也是为了帮忙失主要回手机。现在他也联系不上同事。

随后,记者向陈斌索要其同事联系方式,陈斌表示不知道,一再表示东西不在他手上。

昨日,记者联系黄小姐在微博中公布的单琳的手机号码,对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的状态。

律师说法

捡到财物不还违法 擅自公布他人身份信息侵犯隐私

捡到他人财物不归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龚为民认为,如捡到他人财物拒不返还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便构成侵占罪。

那么黄小姐在网络上公布“拾手机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妥当呢?龚为民认为,黄小姐网络公布他人信息不妥当,因为公民的身份信息是个人的隐私,未经许可是不应许擅自披露和公开的,如果黄小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的信息并公布出去,存在侵犯对方个人隐私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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