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小时代》“缺斤少两” 福州两读者一审胜诉
2014-07-29 07:13:28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关键点2 使用英文是否需要作注释 雷、陈认为,《小时代》多次使用英文且未作注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讼争图书出现大量外文且未作必要的注释,“虽未违反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为便于广大读者的阅读,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在今后汉语出版物中使用外国语言的应作必要的注释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雷、陈对鼓楼区法院“未违反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持异议。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节目主讲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刘宏辉律师认为,“按语言法规定,出版的书籍、读物要有必要的外文注释是具有强制性的,但是还要依据‘必要’两字的程度而定。如何判定外文是否有注释的必要,必需要按照原则上的标准进行判断,从多方面考量。” 刘宏辉表示,“语言法中‘必要’的程度不一定,是一个相对模糊的界限。因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观点,法律无法精确到哪些字需要标注,哪些字无需标注。所以要根据具体案件,再由当庭法官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关键点3 是否涉嫌欺诈 雷、陈二人以被告明知《小时代》实际字数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消费欺诈,并双倍赔偿购书款。二人告诉东南快报记者,这是他们最看重的诉讼请求。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图书因实际字数少于版面标注字数而存在质量问题,字数多少也不影响实际内容和读者的阅读体验,因此关于三被告消费欺诈的诉求与事实不符,此诉求被驳回。但同时,法院支持了雷、陈获得双倍赔偿的诉求。 刘宏辉律师也认为,“因为不是有意识进行欺诈,只是出版物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只是存在违约的情况,并不构成欺诈。” 对此,雷、陈表示“保留进一步上诉的权利。”二人认为,一审判决驳回消费欺诈的认定,在法律上有进一步争取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郭敬明被法院认定为与本案无关,而根据雷、陈查阅的公开报道,郭敬明曾在2009年被聘为长江出版集团北京图书中心副总编辑。目前,郭敬明是否参与北京图书中心《小时代》相关工作尚不明晰。 越洋图书城已经得知判决结果,虽然仍认为越洋图书城只是销售单位无需成为本案被告,但其一位负责人称会接受鼓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也不会上诉。至于对原告的赔偿和支付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一事,该负责人表示,“已经委托给长江文艺出版社了,由他们去做。” 长江文艺出版集团北京图书中心则表示尚未收到判决书。至于是否接受一审判决,该中心表示不便透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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