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首批污染环境案宣判 两人获刑6个月罚金1万元
2014-07-01 07:33:41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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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东快讯(记者陈雪芳通讯员曾咏发)租赁厂房、私设电镀厂、随意排放废水、水质污染严重……6月26日上午,福州市仓山法院集中公开审理了两家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这是福州市公开审理的首批污染环境案。 2013年1月,被告人翁某在仓山城门村租赁厂房开设一家电镀厂,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外的臭水沟中。去年8月1日,仓山区环保局查封了该厂房。然而,翁某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仍继续偷偷加工生产。一周后,省环保厅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其才停止加工生产。 2013年4月至8月,陈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福州仓山区盖山镇某村租赁厂房私自开设电镀厂,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擅自从事配件镀锌加工,生产废水通过车间下水道直接外排。2013年8月5日,陈某经营的电镀厂被省环保厅查处。2013年9月27日,陈某向仓山警方投案。 6月26日上午9时,仓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翁某和陈某的案件。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对环保局检测报告中铬含量超标的3处取样检测地点和铬超标的量提出疑问,认为环保部门作出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认为之所以污染物浓度高是由于周围其他工厂共同排放导致,其当事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仓山检察院认为,检测报告是依照相关规定检测,符合法律效力,取样地点在被告人的电镀厂内,其检测样也是从被告人电镀厂取来化验,而被告人的电镀厂被仓山环保局查封后,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仍继续偷偷加工生产,被告人需对排放有毒废水事件承担相应责任。随后,陈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最后,合议庭对两个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翁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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