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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交车上“咸猪手”被贴上网 “当事人”发帖澄清

2014-06-07 07:39:03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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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125路公交车上的“咸猪手”被贴上网,引来骂声一片

“当事人”发帖澄清并非“咸猪手”致舆论反转

图片上没有看出该男子有任何不当行为

□东快记者翟星理/文李剑准/图

5月30日上午,网友“T--糾結”发布微博,称福州125路公交车上有一个“咸猪手”,并同时曝光5张图片,其中4张能清晰看到当事男子的面部特征。此后,“T--糾結”的原始微博被转发超过200次,评论者众多。

6月3日,网友“百事可乐汽水”在福州一论坛内,发布名为“我就是那个所谓‘咸猪手’,发帖人涉嫌侵犯我的肖像与毁谤我”的帖子,自称是此次事件中的“咸猪手”。此帖一出便迅速引起围观,此前网友对该男子的批评、攻击倾向出现反转,为他鸣不平的声音成为回帖中的主流。

而律师认为:不管图片中的男子是不是“咸猪手”,在网络上曝光他的面部照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曝光者、当事人轮流发声 相反说法引舆论反转

“T--糾結”的原始微博,发布于5月30日上午9时许,内容为:“125路上的咸猪手,看到很多次了,老是挤到穿短裙短裤的女生后面动来动去,太恶心了!”地点显示为福州市古田路。截至昨日下午5点,原始微博被转发超过200次,评论近百条。

这些评论,几乎全部把矛头指向被“T--糾結”曝光的一名年轻男子,其中不乏“当时就该下去给他一巴掌”的发言。

福州本地众多门户微博也全文转发了“T--糾結”的微博及5张图片。昨日仍可搜索到的微博记录显示,没有一家参与转发的门户微博对图片中男子的面部进行处理。

5张图片中有4张可以看到该男子的面部,并且是分为两次拍摄得来,但没有一张图片明确显示该男子对公交车上的异性有“咸猪手”的行为。

在此后的几天,这条信息及图片在网络上不断传播、发酵。直到6月3日,自称事件当事人的网友才在福州本地某论坛内发帖回应。到昨天下午该帖已经有了8000次的浏览量。自称是事件当事人的网友辩解称,公交车上乘客较多难免发生肢体接触。因被指为“咸猪手”,他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公共场所你贴出我的照片,也不打马赛克,还说我咸猪手”、“到现在为止我年级群班级群都在掰这个”、“我辅导员也知道了”。在帖子中,他称曝光图片涉嫌侵犯肖像权、毁谤,并要求对方马上删除图片并道歉。

在对这篇帖子的评论中,虽然仍有调侃,但为该男子鸣不平的声音成为主流,“不管怎样,随便发帖暴露别人,是侵犯了人家的隐私。不要以为站在道德的高度就可以违法。”

东快记者分别向“T--糾結”、“百事可乐汽水”发出采访请求,但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应。

旁观者将图片发上网络引发“口水战”

曝光者涉嫌多项侵权 或承担诽谤责任

此次“咸猪手”事件中,最直接的资料就是曝光者公布的5张图片。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在4张显示该男子面部的图片中,没有一张能够看出该男子与异性有直接的肢体接触。另外一张图片显示,该男子的右手位于一名穿黑色短裙的乘客的臀部后方,但无法判别该男子的右手是否接触到其臀部。

综合分析目前所有的公开图片和文字评论之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周兴芳律师、福建知名法律学者丁兆增均认为,曝光者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图片中男子的名誉权。

另据周兴芳律师分析,“百事可乐汽水”在帖子中所称的侵犯肖像权,也有可能成立。周兴芳分析,虽然曝光者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已经涉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也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曝光者涉嫌多项侵权,或承担诽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肖像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公民肖像权的案例。

而至于“百事可乐汽水”所说的“毁谤”,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周兴芳分析说,毁谤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被夸大,从而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和嘲讽、丑化。相对于毁谤,法律上的诽谤是指没有事实依据,进行虚构并加以散布,从而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在此“咸猪手”事件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证据指向图片中的男子,原始微博又被大量转发、评论,因此图片中的男子在事实上已经遭受负面影响。法律上对诽谤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作出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后果即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学者丁兆增的观点更加明确:即使图片中的男子确为“咸猪手”,网友也无权曝光其面部照并进行传播,“就算是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公布,也要保护当事人的相关权利。”

门户微博是否适用避风港规则?关键看有没有改变原文意思

一条指认“咸猪手”的微博,之所以在网络上掀起波澜,与福州本地一些粉丝众多的门户微博的转发密不可分。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这些参与转发的门户微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丁兆增引用被称为“避风港规则”的《责任侵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为如果这些门户微博仅仅进行转发,而没有进行评论或篡改原文意思,则可能免除相应责任。

但即便如此,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仍可向参与转发的门户微博提出侵权警告。此时,若门户微博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任由侵权信息继续经本微博继续传播,则在事实上延伸或扩大了侵权后果。

周兴芳律师称,在类似的自诉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参与转发的网络经营者提出诉讼,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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