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黑心老板”卷着30多万元工资跑了 被判两年
2014-06-02 07:36:20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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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回来判了两年,还罚了款;碰上欠薪,别走极端,五个办法可以帮上你 欠薪可以这样讨 丽雅/制图 □东快记者黄妍 通讯员程菁 5月30日,福建超雅食品门店关闭风波未平,又陷入讨薪“漩涡”:老板迟迟未露面,从中高层到基层的清洁工,一些诉诸无门的劳动者,为了讨薪走上街头。 同样在当天,厦门一女子多次向老板讨薪未果,一时想不开爬到二楼空调机上欲跳楼…… 最近,像这样因为企业拖欠劳动者报酬而引发的事件屡见报端。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省人社部门共移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37起。 而为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前段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开曝光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其中福建1例。 案例 欠30多万元工资潜逃 连江一包工头被判两年 2012年5月,曹兵(化名)和李伟(化名)合伙承包了福建省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州连江县的“浦口-晓澳”、“坑园-可门港”两条110KV电力线路劳务工程。 随后,曹兵和李伟又以每个月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了刘婷等30多名工人到工地参与施工,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工资。 在这期间,电力公司按工程完成进度,陆续支付劳务费共计64.9万余元,该款全部由曹兵支配使用。 2012年9月底,两条110KV电力线路工程完工,工人向曹兵催讨工资,曹兵向工人许诺10月12日会全部结算工资。 但曹兵与电力公司结账后,却携带全部款项逃匿。 2012年10月,连江县劳动局以发函、短信等形式通知曹兵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但其在收到相关通知的情况下,仍逃匿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经工人自行结算并与李伟核实后,确认曹兵尚欠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330042元。 经连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由电力公司先行垫付工人部分工资。12月22日,曹兵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5月,连江法院判决曹兵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爬塔吊、跳楼、堵路 他们被“黑心老板”逼上了极端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企业以各种借口拖欠劳动者报酬,一些劳动者为了讨薪甚至采取极端方式。 5月20日,南平市政和县石屯工业园区,一名男子爬上了约20米高的塔吊,该男子情绪激动站在塔吊中间,随时都有坠落的危险。 原来,该男子在开发区某工地干活,索要一年的工资未果,情绪失控因而扬言要自杀。 经过警方1个多小时的劝说,男子的情绪才慢慢平复,放弃轻生念头。5月30日,福建超雅食品门店关门风波还未平息,又陷入讨薪漩涡,众多超雅员工围堵在二环路讨要工资。 “像我们这个厂里光工人就有200多号,每个人都被拖欠至少两个月的工资,按平均每个工人每月2500元来算,就被拖欠了一两百万元,这还是保守估计的。”一名工人说。 “之前说这个月25日会发工资,没想到是骗人的。”一名送货司机说。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超雅从中高层到基层的清洁工,他们对被拖欠工资早已习以为常。 同样在当天,厦门一女子多次向老板讨薪未果,一时想不开爬到二楼空调机上欲跳楼。 此前,欠薪被认为是民事债务,不论欠薪的性质多恶劣,都很难以刑法对欠薪者进行处罚,往往以民事纠纷的方式处理,这导致欠薪的代价很小,一些人有恃无恐。 而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则将恶意欠薪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矛头直接对准了“黑心老板们”。 关键数据 恶意欠薪使用暴力威胁讨薪者可判7年 我省人社部门共移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37起 恶意欠薪数额较大者最高可判3年 延伸 如何认定欠薪是否“恶意”? 连江法院法官表示,在市场上,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实际上并不少见,法院也时常接到此类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都可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传统说法上的“恶意欠薪”,它和普通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最大区别就是主观上的不同。 普通的欠薪行为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恶意,其行为一般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因此对这种欠薪行为,单位和个人一般不构成犯罪。 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有能力而不支付,主观上是恶意、故意为之,受刑法调整。 法官介绍,像前文所述的曹兵,在工人催讨工资的时候,谎称10月12日将向工人全部结算工资,但是曹兵与电力公司结账后,没与工人结算工资就携款逃匿。 此后经连江县劳动局以发函、短信等形式通知,其仍逃匿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曹兵主观上存有恶意,具有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意思,数额较大,故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欠多少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恶意欠薪”的起刑、量刑等有“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这些定义,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这里面的分寸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回答。 《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有两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人们的生活水准不一样,《司法解释》还写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司法解释》第五条,在第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这里,也需要注意一点,企业老板并不是因为被入了罪判了刑就一了百了。 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后,劳动者仍可以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要回自己的工资,不能拿判刑抵消劳动者的工资。 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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