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大原副教授术后成植物人 家属告医院索赔119万
2014-05-17 09:14:2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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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术后成植物人 家属告医院索赔119万 为了这个官司,这名副教授去世7年仍未入土为安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2004年11月4日,福建师范大学原副教授尤炳钰在福建省立医院做“子宫切除术”后出现呼吸心脏骤停,经抢救仍昏迷不醒成植物人,并于2006年11月28日死亡。 昨日,死者家属状告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在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上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责任,索赔119万余元,同时要求追究相关医护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回顾 副教授手术后昏迷不醒 2004年11月4日,时年67岁的福建师范大学原物理光电学院副教授尤炳钰,被诊断为“子宫脱垂”入住福建省立医院。手术前,医院对尤炳钰进行了全面检查,心脏功能良好,没有发现任何手术禁忌证,符合手术要求。 2004年11月10日上午,医院对尤炳钰进行了“子宫切除术”。下午1点,尤炳钰从手术室推出后昏迷不醒,其家属强烈要求抢救。经抢救,患者恢复了生命体征,但一直处于昏迷(植物人)状态,由医院收住治疗。 2006年11月28日,尤炳钰因病情恶化死亡,尸体现仍冷藏于医院。从2006年11月死亡至今,尤炳钰的户口还没有被注销。 死者家属认为省立医院在治疗上存在严重过错,于2007年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立医院承担责任。 庭审交锋 原告:家属认为医院抢救不及时 2010年7月11日,鼓楼区法院判决认为:经省、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且鉴定意见中亦未说明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拒不申请司法鉴定,无法证明医院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患者呈植物人状态及死亡,驳回尤炳钰家属的诉求。2010年12月31日,福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延误抢救,以及死亡原因两大焦点展开。 原告称,当天手术于上午11点40分开始至12点30分结束。术后20分钟即12点50分,医院发现患者呼吸心脏骤停,未经抢救复苏直接送到普通病房。家属发现患者昏迷不醒,强烈要求抢救。13点15分医院才组织抢救,已拖延25分钟导致患者成植物人。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间是8分钟之内。 原告称,在前两次庭审中,医院承认患者在手术室出现过“呼吸心脏骤停”。医生在手术室不抢救是不作为,是严重违法,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所以,请求将责任医护人员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打断原告律师的话,郑重声明法庭已多次向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解释,如果认为此案涉及刑事案件,原告可以报案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或者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将要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判定,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被告:医务人员未存在医疗过错 医院辩称,经省、市医学会鉴定,医务人员整个手术过程均按照医疗常规和规范执行,不存在医疗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2013年7月29日,在案件发回鼓楼法院重审后,省立医院才向法院开具《死亡证明书》,认为患者死因是“肺癌、肺癌全身广泛转移”。 原告称,这是根本不成立的。从《涂片检验报告单》、《细胞学检查诊断报告》共四份报告单证实:2006年8月17日、18日、21日患者死亡前三个月,11月27日死亡前一天,涂片中均未找到瘤细胞。医院《死亡小结》记载:肿瘤科认为无手术指征,无病理类型,无法行化疗。所以,医院根本没有针对癌症进行过治疗。《死亡小结》结论是“考虑癌症晚期”并未下诊断。此外,在原一、二审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医院开具患者《死亡证明书》,但医院均没有开,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被告称,病理报告中涂片均未找到瘤细胞,是因为当时只能通过腔液,无法对患者进行开腔切片,所以做出的结论不准确。 事后,法院问原告是否愿重新找一家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表示,如果省立医院不重新出具死亡证明书,还是认定死因为肺癌,鉴定就无意义。之前几家鉴定中心,都是因为死亡原因不明而无法鉴定。 最后,双方都表示不愿调解。当天,法庭没有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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