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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索赔有讲究 女子坠楼亡是否自杀成焦点

2014-05-14 09:3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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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学生在校门口被撞伤 找谁赔成难题

法院判令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小学生小明(化名)在校门口被小车撞伤,肇事者、校方和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赔,为此相关各方打起官司。日前,长乐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18日早晨,8岁男孩小明到长乐某小学上学后,准备前往校门口执勤。他跑到校门口前通道时,正好遇到该校老师阿兰(化名)开着小车进来。他躲闪不及,被小车撞倒在地,导致右踝部开放性骨折脱位、身上多处皮肤挫伤。

事发后,小明在医院住院治疗了39天,医疗费达4万多元。经司法鉴定,他的受伤程度为九级伤残。

因为小明是在校内受伤,公安机关认为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未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阿兰所开的肇事车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她先行垫付了4.5万元,校方垫付了1万元。这之后,各方都不愿再赔。

小明的家长认为:阿兰违反校园安全规定,将机动车开入校园,且行驶速度过快,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小明受伤,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学校上学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校方应当与阿兰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应该向受害者直接支付保险赔偿款。

为此,小明的家长代小明把阿兰、校方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

庭审中,阿兰辩称:事故车辆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金额50万元,并且不计免赔,足够赔偿小明的全部损失,小明应该直接找保险公司讨要赔款。

校方提出:小明受伤是由于阿兰驾车造成的,应由她承担赔偿责任,小明没理由直接找校方索赔。

保险公司则提出:本案并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能按照交通法规审理,交强险赔偿法则不适用于本案,且保险公司与阿兰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商业三者险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而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

因此,本案虽不属于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但确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因而小明要求肇事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质疑的小明城镇居民身份,该院经审查认为,小明提交了住所地村委会和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函,以及小明父母均在工厂务工的合同书等,表明他们属于失地农民且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对待。

另外,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内遭受阿兰侵害,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本应由阿兰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校方因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但鉴于小明主张的金额扣除交强险赔偿款后,余额远低于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因而除司法鉴定费外,保险公司可全部承担判决确定的小明损失。阿兰和校方已支付的或多支付的钱款可抵扣赔偿或由保险公司返还。

据此,该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小明损失12万元,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一次性赔偿小明损失6万多元,同时判令阿兰赔偿小明已付的司法鉴定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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