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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政府公车与电动车相撞 警方称目前暂未认定事故责任

2014-04-27 07:25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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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政府公车与电动车相撞》追踪

警方称目前暂未认定事故责任

涉事司机:担心过于主动有理亏之嫌,副调研员曾电话说先垫医药费

相撞的事发地点

事发现场,下坡的小车时常会和逆行的电动车“相遇”

□本报记者陈雪芳陈木易文/图

五一广场于山堂附近,一辆送领导开会的公车和骑电动车的余方相撞,由于急着开会,车上一名副调研员将司机留在现场处理,自己先行离开了。

同时,当天报道中,也刊发了晋安区委宣传部传来的新闻通稿,称“经向鼓楼(区)交(巡)警大队了解,目前已基本认定女车主为全责”。然而记者昨日从鼓楼区交巡警大队相关人员处了解到,目前暂未有事故责任认定,并表示不清楚晋安区委宣传部的这种说法。

涉事驾驶员

没去看望伤者,担心过于主动有理亏之嫌 副调研员事后曾电话说先行垫付医药费

昨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事发现场,多方核实到,事发当天,余方从越洋图书城方向骑着电动车途经福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门前,在该处斑马线上和一辆公车相撞。

记者在现场看到,斑马线上不少电动车和自行车虽然在一条路上行驶,但方向并不一致,有小车需要转弯上下坡时,此处便有小规模拥堵。

记者辗转联系到涉事公车闽AF5008司机张师傅。据他描述,事发时,自己已经完成了车辆的转弯,车身也已经摆直并缓慢地往于山堂路段开进去。谁知,在他驾驶缓慢爬坡的过程中,余方的电动车猝不及防地从人行道上“快速杀了出来”,并撞上了车子的左边车头。

“那里有一段上坡,我速度很慢,并且我车子已经都摆直完了。”张师傅反复强调,从当时事发情况来讲,自己还是属于被撞的一方。

对此,余方予以否认,她表示自己电动车车速只有15-20公里左右。对于事发后和对方的争论,张师傅承认自己在语气上确实稍微激动了一些,同时他表示,在事发的当天下午,当事领导在会议过程中还几次电话给他,询问被撞伤者的情况,并嘱咐要先行垫付医药费。

“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把通话清单打印出来。”张师傅说,他一直认为这只是一次比较小的交通事故,即便最后需要赔偿,也由保险公司负责,因此他便独自揽下了事故的善后工作。

张师傅还称,他之所以没有去医院看望甚至做赔偿,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担心自己太过于主动,会让对方觉得是自己理亏在先,怕自己到时候有理说不清。但是,他有特地向对方家属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表示对方可以随时联系自己,以此证明自己并没有意图来特别回避这个事情。

采访中,张师傅反复坚称自己处理这个事件并没有存在什么特别不妥的地方。

经办民警

有一部分检验尚未做完 目前暂未有事故责任认定

晋安区委宣传部传来的新闻稿中称,“经向鼓楼(区)交(巡)警大队了解,目前已基本认定女车主为全责”,引发不少读者质疑,电动车和小车相撞,何以电动车车主负全责?这一点,也让余方本人深受困扰。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该起事故经办民警,对方表示,对于责任认定结果,自己目前并未表示出相应说法。

“因为事故责任认定要等到各类检验鉴定做完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方能生效,而现在有一部分检验尚未做完,所以还不能说是谁的责任。”对于晋安区委宣传部新闻稿中关于“基本认定女车主为全责”的语句来源,这位民警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反正我这里没有(说)”。

随后,记者就此联系晋安区委宣传部一位廖姓工作人员,拨打了7个电话均未接听,截止到昨晚9点截稿,仍未收到回应。而在前一天晚上,这名工作人员曾两次拨通记者电话,就是否接收到新闻稿内容做确认。

专家看法

官员承担的道德监督比普通百姓更多一些

对于此事,不少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有读者认为,余方属于逆行,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事官员将司机留在现场处理并无不妥之处;也有读者认为,哪怕是搭乘的士,撞了人之后也应当下车查看伤者伤势,当事官员先行离开确有不妥之处。

对此,关注全球媒体与民主法治的知名学者,中山大学双聘教授展江认为,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司机官员的事后态度,在事件真相还未真正澄清之前,一切的评论还言之过早。不论事故的责任判定是如何,哪怕是电动车骑手负全责,作为官员这样一个特殊的角色,却负有道义上的义务和责任。

他解释说,这也是体现处理官和民关系的一个问题。官员是作为公众服务的一种角色出现,因而官员形象也是代表了政府形象的窗口。“

毕竟官员的身份特殊,因而你承担的道德上的监督也会比普通百姓也会更多一些。”

展江说,倘若真如余方所说的那样,始终没有出现慰问之类的,那即便该官员一开始可以有开会的理由离开,但是事后一直未曾出现,难免会让人有一种见势就躲的猜想。

此外,倘若晋安区委宣传部确实是自行发布还没认定的责任认定结果,也不妥当,这存在一种误导舆论和推卸责任之嫌疑。

因而,他建议,在遭遇此类危机事故的处理时候,政府一方应该更诚实更公开地尽早去澄清真相和处理,同时还要尊重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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