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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下月实施 产品包装禁用"驰名商标"字眼

2014-04-19 09:47:39 夏菁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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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有不少商品带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标识

本报讯(记者夏菁/文刘兴/图)“中国驰名商标”这个原先在广告宣传中的金字招牌,下月起将被禁止出现。在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近日,记者走访福州市场发现,大限将至,仍有不少“驰名商标”产品在售,不过,下月起,如果再用驰名商标做卖点,企业将被罚10万元。但由地方政府评定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未被禁止。

记者还了解到,即使“驰名商标”不能用于产品广告宣传,但由于政府的高额奖励以及在品牌商标方面的巨大效益,目前各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

5月前流通的“驰名商标”免责

近日,记者走访了福州市市场发现,部分商品已换包装,“驰名商标”已被撤销,不过,仍有一些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在售。

对此,新华都、永辉等多家超市负责人都表示,下月起会按照规定不再销售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而已上架的“驰名商标”产品到时计划返回给供应商。

据了解,离新《商标法》实施时间已不到半个月,福州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已着手更换产品包装,包括户外广告宣传的拆除等,其中一些企业甚至从去年底已不再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字样。

“《商标法》去年8月底修改通过,到正式实施有大半年的时间,这给了企业和商家足够的过渡时间。”福州市工商部门相关人士称,根据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不过,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此外,工商部门表示,迄今法律上明文禁止使用并且规定了罚则的还只是“驰名商标”字样,故“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等称号目前继续用于宣传和推广还不会直接遭受处罚。

不过,既然“驰名商标”已经禁用于广告宣传与商业活动中,那么,按法按理这些同类型的称号今后也不应该使用于广告宣传与商业活动,地方性法规未来也会出台相关规定。因此,工商部门建议企业还是及早在外包装上停止使用或避免大量印制这些称号,免得到时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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