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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引纠纷 “试婚”看似时尚留下烦恼一串

2014-04-16 16:4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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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要求同居者搬离住房

法院认定滥权判决驳回

长乐人阿强(化名)喜新厌旧,不仅对两个非婚生子缺乏照顾,还诉诸法律,要求同居女友和孩子都搬离他的房子。日前,长乐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阿强喜欢上外地来榕务工的女孩阿敏(化名),把对方追到手后两人就同居在一块。阿敏多次催阿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阿强总是找各种借口推托。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分别于2004年及2008年生育了两个男孩。2007年,阿强购得位于长乐市区的一套单元房,产权证上的名字只有阿强一个人。此后,阿强和阿敏及两个孩子都搬到这套房子中共同生活。

2011年到2012年期间,阿强和阿敏因为结婚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多次激烈争吵。阿强一怒之下,跑到外地做生意,对同居女友及孩子不闻不问。两个孩子都在居所地附近的学校就读,由阿敏直接抚养、照顾。

去年上半年,阿强因经商遇到困难,就想把长乐的那套房子出租,用于缓解还贷压力。他催促阿敏搬走,被对方拒绝。

阿强心有不甘,状告阿敏,要求其搬离这套房子。他认为:自己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阿敏没有法律依据与合同约定占有该房屋,属于非法占有。她和两个孩子完全可以另行租房居住。因而,请求法院判令阿敏立即搬离其房屋。

阿敏则坚持主张:只有待其与孩子有了地方居住,才能搬走。

案件审理期间,虽然主审法官几次询问,但阿强一直未向法院提供如阿敏搬离诉争房屋,孩子居住及抚养的安排方案。

长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然是以阿强的名义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但他和阿敏所育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也居住在该房内,并由阿敏直接抚养照顾。在阿强外出经商且未对子女今后的抚养、居住作出适当安排的情况下,如支持阿强的诉求,让阿敏搬离房屋,将使两子女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因而,阿强的主张尽管有特别法上的规则依据,但有违我国民法有关社会公德的规定,与公序良俗相悖,属于权利滥用。因而,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借款还是分手费

无法举证被判还款10万元

阿兰在和男朋友阿奋(均为化名)分手后,手持借条状告对方讨钱。可阿奋却坚称自己根本没借过钱,这张借条是当初他被迫写下的“分手费”。究竟哪一方说的才是实情?日前,仓山区人民法院依证据规则审结了这桩疑案。

阿兰和阿奋同在仓山的一家工厂内打工。两人日久生情,从2009年起同居在一块,直到2012年底分手。

去年下半年的一天,阿兰手持一张阿奋所写的10万元金额的借条,将对方告上法庭讨钱。她称:双方同居期间,阿奋不时向她借钱,总金额达到10万元。双方分手时,他写下这张借条为据,但至今没归还。

阿奋觉得很吃惊。他辩称: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的财务独立,他从未向阿兰借过任何钱。阿兰手上的这张借条是他在分手时,受阿兰胁迫,不得已写下的。它明为借条,实为“分手费”,根本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兰的诉请有阿奋所写的借条可供支持,而阿奋的辩解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依证据规则,可以认定阿兰和阿奋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据此,该院判令阿奋偿还阿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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