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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引纠纷 “试婚”看似时尚留下烦恼一串

2014-04-16 16:4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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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时下不少年轻单身男女流行未婚先同居,也叫“试婚”的生活方式。可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又有多少人能做到且行且珍惜。不少恋人最终没能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又因为没有结婚证书的法律保障,在面对财产、子女、债务等一系列同居期间留下的“后遗症”时发生激烈的冲突,最终只得诉诸法律解决。

据记者了解,因未婚同居引发的纠纷,占到我市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总数的10%到20%。

案例一:

打胎后分手不付补偿款

法院判令男方依约支付

小明在同居女友小丽(均为化名)怀孕后和其分手。心有愧疚的他写下字据愿意补偿对方损失,可付了部分钱后又不想付了,被小丽告上了法庭。日前,仓山区人民法院判令小明必须依付支付剩余钱款。

小明和小丽均为外地人,都只有20岁出头,同在福州工作。2012年4月,他们在朋友组织的一次聚会中相互吸引,很快就同居在一块。共同生活后,两人发现各自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相差甚远,不时发生争吵。小明的家里人也很反对他和小丽交往。

同年6月,小丽怀孕。小明觉得双方现有的经济能力有限,根本养不起孩子,就一再建议小丽把孩子打掉。小丽迫于无奈,只得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这成了双方最终分手的导火索。

当年8月底,双方协商决定分手。小明心有愧疚,答应补偿小丽因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工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8万元。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他还专门立下书面字据,上面写明:“本人总共应付给小丽4.8万元,从2012年9月起,每个月2000元整分期两年为限,每个月底支付小丽钱款。如没按时打款将立即还清所有余款。”

可小明在分期总共付给小丽1.5万元后就后悔了,不再支付余款。小丽很生气,将小明告上法庭,讨还余下的“健康补偿款”3.3万元及利息。

小明在法庭上辩称:在两人同居期间,他确实打算向小丽借4.8万元钱,他也写了字据给小丽作还款保证。后因小丽怀孕,双方关系恶化,小丽并没有如约把钱借给他,反而向他索要1.5万元的“健康损失费”。所以,小丽主张的这笔借款根本就不存在。

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双方签订的字据,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小明主张其向小丽借款,但双方签订的字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因而他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小明未按字据的约定付清余款3.3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小丽3.3万元。同时,由于双方未对利息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所以对小丽要求小明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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