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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两千元网购的保健品竟是普通食品 吃后身体不适

2014-04-14 16:59  黄妍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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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元保健品原来是普通食品

认真的李先生认为,福州伊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国家的食品和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了解,但是该公司不仅故意生产不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食品,而且该公司在网页上对食品的滋补功效等进行大肆宣扬,并出售到全国各地,李先生觉得这明显是为了利益而知假产假和售假,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

为此,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伊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赔偿,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2.7万元,并向工商局、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申诉。

此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李先生出具《举报件受理情况通知单》,表示对李先生举报伊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事已经受理并立案调查。

2013年5月,工商局回复李先生,表示执法处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2013年11月28日,仓山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伊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李先生购买的保健品是普通食品,他们同时表示,同意退款,但对于赔偿2.7万元无法接受。

法院判决商家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网购平台的食品旗舰店购买了保健品,而伊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李先生诉讼请求主张的依据,均是有关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律。为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李先生释明,是依据合同纠纷还是依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时,李先生坚持声称是依据买卖合同。

然而从合同关系的角度看,李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均属于普通食品,根据卫生部卫法监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卫法监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可以确定红景天和灵芝不得添加在普通食品中,由此可以认定,伊美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因此李先生请求返还货款,被告表示同意返还,法院也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但双方未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且李先生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金额,故原告要求赔偿2.7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便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请求十倍赔偿,不仅应当证明伊美公司违反了本法的规定,而且应当证明伊美公司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因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被告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此其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伊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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