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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子落水不断挣扎呼救续 渔民不救担心水鬼

2014-04-02 08:48  吴臻 施建华 毛朝青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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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死不救应上升为法律问题

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的吴涌盛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见死不救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是负有特定义务人见死不救,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因为渔民和林先生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或救助义务,所以渔民不肯救助林先生的行为,目前法律难以追究渔民的责任。”吴涌盛说,见死不救的事情还是不断在发生,这说明,仅仅靠道德的谴责是不足以疗救“见死不救”病。为此,也有不少法律专家认为,见死不救,应该从道德上升为法律问题,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仁文2011年接受本报采访时就曾提出建议,应该设立“见危不救罪”。

对于“见危不救罪”,刘仁文则给出了特地的前提。“见危不救罪”,是特指对本人或第三人无任何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而不包括那种可能给本人或第三人带来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譬如,对于落水者,一个驾着船只在江面上航行的人,只要把船开过去,扔出一根绳子就可以把人救上来,却见死不救,此为犯罪;而同样是对落水者见死不救,却是因为自己水性不好或者根本不会游泳,则不能作为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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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见死不救罪

对于见死不救罪,西方的法典则给出了明确的解释。《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征集令

征集爱心款,奖励船夫救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龙王讨命的陋俗不应成为阻碍救援生命的理由,而拥有有利救援条件的船夫,更应该成为江中救援的中坚力量。今日起,海都报向广大爱心企业、人士征集爱心款,设置“船夫救人专项奖金”,今后,在每起江中救人的船夫,将予以奖励2万元(奖励规则待定),以鼓励江中船夫的救人行为,倡导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爱心企业、人士可拨打本报热线968111咨询捐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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