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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扣"风险金"三百中途辞职不退还 律师:无法律依据

2014-03-20 11:2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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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扣员工“风险金”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林燕铭说,“风险金”是用人单位变相扣发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形式,并无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禁止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只有在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下,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仅限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是不能擅自扣发的。

【达成协议】

补足医保社保差额退还部分“风险金”

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涉事广告公司同意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周某2013年3月至10月的医保社保差额1160元,责任奖金1200元(即上述周某所说的“风险金”中的一半),2013年10月份工资2506元,共计4866元。

周某要配合日后的工作移交工作,离开公司后保守商业机密等。

(福州晚报记者 刘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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