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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小区配套幼儿园频频“公变私” 小区居民子女“近园难进”

2014-03-20 08:5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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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频频“公变私”

东南网3月20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林姗 陈旻)

不断爆出的“药儿事件”,反映了当前幼儿教育事业的功利化倾向。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幼教领域还存在着另一种功利化趋势——小区配套幼儿园频频“公变私”。不少居民小区竣工后,本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公办幼儿园,却迟迟不见开发商移交产权,反而被高价租给私立幼儿园,导致小区居民子女“近园难进”。这一情况,在福州并不少见。

小区配套园多数“姓私”

“兰庭新天地小区幼儿园的产权归哪里所有?”

“江南水都杰座幼儿园的产权怎么还没有移交给区教育部门?”

……

在福州12345市民热线网站上,这样的咨询与投诉不少。

记者近日走访福州不少小区,发现其现有的幼儿园大多属于民办性质。例如,福州金山片区只有金山幼儿园一家为公办园。而这一带的小区,如金山明星、江南名城、丽景天成、香江红海园、正荣融信现代城、香江明珠、中天金海岸等,其配套幼儿园都是民办的。

“民办园和公办园的收费差别很大。以省级示范公办园为例,一个月仅五六百元。而民办幼儿园,稍好一些的都在千元以上。”民盟仓山区工委会副主委陈新燕告诉记者,由于公办园数量少、优质民办园收费贵,能享受到优质又普惠的学前教育的儿童不到1/5,这导致“入公立园难、入优质民办园贵”的矛盾极为突出。

陈新燕介绍说,早在1993年出台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就提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投资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建设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幼儿园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产权移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然而,现实中,开发商为谋求利润最大化,往往首选将配套园高价出租给私人办学,或挪作他用,对无偿移交、零租金或低租金租赁有较大抵触情绪。

“为此,2010年,福州对《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土地证为2010年之前的,如果是划拨地,其配套幼儿园产权归政府所有;如果是出让地,且开发商已完整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其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福州市教育局幼教处处长苏夏玲表示。

“问题是,有些小区是2010年前建的,其土地属于出让地。但开发商在拿地时,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承诺会建配套园,会在竣工后及时将产权移交教育部门。最后结果是优惠政策享受到了,承诺却没有兑现。”陈新燕说,以仓山区为例,目前落地辖区的50所小区配套园中,约有40所由开发商以高价出租给他人开办民办园。

“一方面是开发商不讲诚信,另一方面是教育部门与城乡规划局的对接滞后。”陈新燕说,根据法规,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应在小区配套园竣工时,函告市教育局或区教育局;但事实上,由于相关部门缺乏高效的沟通机制和工作效率,教育局收件时,很多配套园已经租出。这使得“幼儿园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规定成为一句空话,比如,仓山区教育局就从未参与过配套园的竣工验收。

“私改公”需要各方合力

“2010年后新建小区的配套幼儿园都必须‘姓公’。”苏夏玲表示,2011年福州市政府要求:小区建设幼儿园,由规划部门对配套用地进行规划;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幼儿园的权属;建设单位首次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需同时申请学前教育设施的初始登记,对于没有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确保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能及时移交教育部门使用。

关于教育部门与城乡规划局的对接问题,陈新燕建议:“首先,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在配建幼儿园项目总评报批时,应将相关信息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告知教育主管部门,以便教育主管部门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联系,督促其按要求设置建设幼儿园和交付使用。”

“其次,政府应督促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移交给教育部门。”陈新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市人大代表专项视察福州市学前儿童教育配套场所建设及移交工作,开展《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督促各小区配套幼儿园场所尽快按规定落实到位。

对于那些应该移交产权却迟迟不肯兑现承诺的开发商,苏夏玲表示,对于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希望各部门能加强配合,共同督促开发商移交产权。她建议,可由市房管、规划、国土、住建、房产交易等单位协助督促1993年至2010年间建立的幼儿园按《规定》要求移交产权。其中,已出租开办民办园的小区开发商应将小区配套园的产权和管理使用权移交给区教育局管理,由区教育局按原合同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并将租金收入用于改善民办园设施和办学质量,降低民办园收费标准;待合同期满后,将配套园收回用于开办公立园。

随着未来“单独两孩”政策的逐步推行,社会必将迎来一定规模的补偿性生育高峰,我们应当及早做好准备,以满足社会对更多优质普惠性公办园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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