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三项旅游消费提示 需警惕“黑旅行社”
2014-03-16 07:56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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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工作人员向市民讲解旅游法。 福州新闻网讯 15日,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三项新旅游消费提示,提醒出游市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提示一:出境旅游注意旅行社资质 案例:去年8月16日,陈女士一行5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6日游,遭遇地接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游览项目,同时泰国导游诱导参加自费项目,餐饮标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去年9月中旬陈女士书面投诉至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立案调查及调解,该旅行社给予陈女士赔偿。省市两级质监所联合对该旅行社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社无出境游资质却经营出境业务。 提示:出境旅游时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并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对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自由活动时间等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示二:网购旅游产品警惕“黑旅行社” 案例:赵女士在美团网团购了6份贵安水世界一日游产品,按照团购联系方式联系对方,对方告知“上午9:30~10:00在贵安欢乐世界门口集合”。今年2月4日,赵女士一行前往约定地点,等候许久却未见接待人员,联系电话也无人接听。接到赵女士电话投诉后,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立即与团购信息显示的福建某旅行社湖东营业部联系了解情况。经调查,团购网站显示的所谓该社湖东营业部已于去年3月撤销,团购网站显示信息非该旅行社行为。 提示:旅游者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时,应核实旅行社资质及信息真实性,不要单纯追求低价,可登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的资质及联系方式。 提示三:个人解除旅游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陈女士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原定2013年7月3日~17日参加该社组织的北欧15日游,后陈女士因家人生病通知旅行社不能出行,被告知27500元团费只能退还8000多元,陈女士遂投诉至市旅游质监所。经市旅游质监所了解,陈女士是出发前6天通知旅行社不能出行、需要解除旅游合同的,根据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6天~4天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因此陈女士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19250元。 提示:游客与旅行社签合同之前,要认真阅读旅行社提供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出游的,游客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打算出游的市民一定要科学安排自己的时间,确保正常出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在第一时间尽快通知旅行社以减少违约损失。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文 俞松/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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