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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三项旅游消费提示 需警惕“黑旅行社”

2014-03-16 07:56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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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三:个人解除旅游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陈女士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原定2013年7月3日~17日参加该社组织的北欧15日游,后陈女士因家人生病通知旅行社不能出行,被告知27500元团费只能退还8000多元,陈女士遂投诉至市旅游质监所。经市旅游质监所了解,陈女士是出发前6天通知旅行社不能出行、需要解除旅游合同的,根据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6天~4天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因此陈女士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19250元。

提示:游客与旅行社签合同之前,要认真阅读旅行社提供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出游的,游客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打算出游的市民一定要科学安排自己的时间,确保正常出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在第一时间尽快通知旅行社以减少违约损失。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文 俞松/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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