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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熊孩子偷拿压岁钱买手机 工商判商家退款

2014-03-11 06:58  王小华 付严 徐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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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王小华 付严 本报记者徐丰)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私自拿钱买了价格昂贵的产品,交易能否算有效?近日,福州鼓楼工商给出答案,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买卖交易可算无效。

今年2月底,福州许女士发现,儿子偷偷用近4000元压岁钱购买了一部高端手机。据许女士称,她的儿子今年刚13岁,春节时家里的长辈给了些压岁钱。“儿子的压岁钱一直都让他自己管理,一方面可以随时购买文具用品,另一方面也可以锻炼他的理财能力。”许女士说,以往让孩子自己管理压岁钱她很放心,但近日突然看到儿子在玩一款三星NOTE2N719手机,一再追问下,儿子承认手机是用压岁钱在五一中路26号一手机卖场买的,花费近4000元。

了解详情后,许女士找到儿子购买手机的卖场,向销售人员说明了情况,并一再解释孩子年纪小,还不需要使用手机,希望商家能够退货。但销售人员表示他儿子个子很高,根本看不出是未成年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已经激活并使用过,不予退货。协商无果,3月6日,许女士向鼓楼12315投诉求助。

工商说法:鼓楼工商称,根据我国有关法规,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有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人,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

“许女士的儿子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购机行为无效可退货”。经营者认识到把价格昂贵的手机销售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双方协商,商家同意退机并退还给许女士3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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