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社会 > 正文

答应婚房给女方事后反悔 不少夫妻离婚后起纠纷

2014-02-26 16:39:2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要想避免发生纠纷,离婚双方在签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清楚的方面最好请律师指点,或向法院起诉离婚。具体地说,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是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常见的陷阱有:女方往往口头承诺孩子在两周岁以内由其行使抚养权,孩子两周岁以后可以由男方行使,但不在离婚协议书中以文字体现。一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男方再欲变更,除非有女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基本不可能变更。因此,孩子到底归哪一方抚养应书面约定明确,切不可含糊不清。

同时,在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条款上,须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数额、期限、未支付的惩罚性条款、应支付到哪个账户等问题。对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保证探望权的行使,最好在支付方式上按月支付。考虑到物价变动及子女生活、教育等花费增加的实际情况,最好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在何种情况下应增加及增加的具体数额。

二是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应约定详细清楚。

首先,在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上,很多当事人往往写得很模糊,比如:“存款在谁名下归谁所有。”如果家庭财产数额较大,而一方又故意隐匿,即使将来诉诸法律请求分割也比较困难。因此,最好在进行这方面约定时,明确双方存款的具体数额、在谁名下、存在哪个银行、币种、如何分配、如何支付、支付期限,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该如何补偿。

其次,在共有房产的约定方面,如果是已经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协议书中需约定房产证号、具体位置、在谁名下、离婚后房屋的具体归属、何时办理过户手续、未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等。如果尚有按揭还款,拟将房产变更为非主贷人名下,须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最后,在债务的承担方面,应在协议中写清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及由谁来负责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一般在谁的名下由谁来承担。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仓法 周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