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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婚房给女方事后反悔 不少夫妻离婚后起纠纷

2014-02-26 16:39:2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诉争房产是陈涛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因此该院判令该房属于陈涛所有,但是陈涛应当补偿周梅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

案例三

离婚后 为孩子两度打官司

家住鼓楼区的阿华(化名,女)当初为了和大兴(化名,男)离婚,在婚内共同财产和小孩的抚养等问题上都做出很大的让步。最终,双方在2010年底协议离婚,婚生女小佳(化名)按约定由大兴抚养。

离婚后,阿华特别想念女儿,可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的约定,阿华一周只能看望一次女儿。她觉得很不方便,想夺回小孩的抚养权。2012年,她诉诸法律,要求将小佳变更为由她抚养。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和阿华的再三争取,大兴最终同意了。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小佳随阿华共同生活,大兴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至小佳18周岁为止。

阿华夺回小孩抚养权后,高兴没多久又发愁了。她发现,养孩子开销太大了,而她在一家小企业上班,工资并不高,生活压力很大。为此,她又找大兴商量,希望他能提高些抚养费。大兴不干了。他觉得,自己只是政府机关的小公务员,每个月的工资也就三四千元,又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无法承受更高的抚养费。去年底,阿华以小佳的名义将大兴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承担2000元的抚养费。

上个月,仓山区法院经调查,根据大兴所任职机关出具的收入证明,得知大兴的每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该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阿华和大兴作为小佳的父母,对其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小佳与母亲共同生活,根据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大兴每月支付850元抚养费较为合理,遂判令大兴每月支付抚养费850元,至小佳18周岁止。

律师支招

如何减少离婚后的纠纷

长期研究婚姻家庭案件的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陈捷律师告诉记者,要想减少离婚后的纠纷,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离婚。俗话说得好:“夫妻之间没有隔夜的仇,床头吵架床尾和。”如果双方不是因为感情彻底破裂,就不要草率离婚。

如果确要协议离婚,应认真签署离婚协议,因其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引发纠纷。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一方事后感觉在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吃亏上当或不合理而引起的。有的人当初签协议时甚至完全听任另一方的安排,事后很容易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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