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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婚房给女方事后反悔 不少夫妻离婚后起纠纷

2014-02-26 16:39:2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核心提示:离婚时盼着早离早解脱,不料欲速而不达,因为当初对婚内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没处理清楚,离婚后不得不与原配偶再打官司。记者昨天从我市两级法院了解到,此类离婚后的纠纷在我市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为此,相关办案法官提醒欲离婚的双方:事先要考虑周全,并在相关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以免日后的烦恼。

  离婚后遗症

案例一

答应婚房给女方 事后又反悔

福州的阿发(化名,男)当初为追求阿美(化名,女)颇费了一番力气,两人于2008年底在仓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他们生育了一个儿子,并于同年购买了位于金山的一套商品房。

2010年,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和对小孩的抚养意见不一时常争吵。阿发觉得和阿美生活在一起是种折磨,就多次向她提出离婚。阿美起初不同意,阿发情急之下,表示愿意放弃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和双方的共有房产,以此换取两人离婚。

阿美见两人感情无法挽回,最终同意了。2011年,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金山的房子归阿美所有,该房的按揭还款也由她承担。

离婚后没几天,阿发就非常后悔,觉得自己当初不该急于离婚而弄得“净身出户”。他再找阿美协商,可对方不同意对离婚协议做任何更改,他只得作罢。

由于双方离婚时尚未取得金山房子的房产证,因此无法办理更名手续。2012年下半年,阿美和阿发均拿到了该房的产权证。此后,阿美多次要求阿发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阿发说什么都不同意,还要求阿美进行经济补偿。阿美无奈之下,只得将阿发告上法庭。

上个月,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照双方的约定,诉争房归阿美所有,所以该房现在实际的产权人是阿美。阿美的诉请是阿发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确认房产归阿美所有后应履行的附随义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阿发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协助阿美办理诉争房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二

婚前按揭买的房 离婚时算谁的?

陈涛在与周梅(均为化名)结婚前个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时,周梅要求分割这套房子,遭到对方的拒绝。这套房子能算陈涛的个人财产吗?日前,三明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归陈涛所有,但他必须给周梅一定的补偿。

2007年,陈涛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三明市区的新房作为婚房。2008年,他和周梅结婚。不久前,两人因为感情破裂诉诸法律,要求离婚。

陈涛所买的这套房子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周梅认为,该房虽为陈涛婚前购买,但她婚后有参与共同还贷,有权分割该房。陈涛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他个人婚前所买,产权证上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该房与周梅无关。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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